(来源:铜陵新闻网)
如果公司规定年薪制员工
不能享受年休假福利
员工也签字确认
学习知晓了该规章制度
那么劳动者还能
主张法定的年休假待遇吗?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A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在公司担任技术岗位,薪资待遇优厚。该公司《员工手册》中专门约定: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福利,张某也签字确认学习知晓了这份规章制度。
2024年12月,A公司以张某私自下载公司技术资料、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直接将张某移出工作群,禁止其进入公司,单方终止双方用工关系。
随后,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求。
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同时辩称张某属于年薪制员工,按照公司制度本就无权享受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为了满足张某异地落户需求,安排第三方机构代为签订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整套操作仅为形式安排,双方实际存在真实劳动关系。
对于A公司主张张某窃取商业秘密、严重违纪的说法,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且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依法履行告知、举证等法定程序。
此外,张某在职期间,确曾在公司系统申请并休过1天年休假,A公司当时也予以审批通过。结合工作年限核算,张某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扣除已休天数,仍有部分假期未休。
综合全案证据,园区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A公司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需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A公司需足额支付拖欠工资、相关报销费用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那么问题来了
哪些情形下
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来源:安徽省总工会
编辑:陈淑静 审稿:卢璇洁 终审:季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