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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22 证券简称:上海物贸 编号:临 2026-019

900927 物贸B股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物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秦青林、宁斌、许伟、赵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3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的规定,我局对上海物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619284)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上海物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2022年至2024年,公司子公司上海百联沪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沪通)开展整车批售业务,向供应商批量采购车辆,再销售给其他经销商。在批售业务中,百联沪通在向其他经销商转让车辆前未拥有对该车辆的控制权,不满足总额法确认条件,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和采购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25年4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但未对2022年、2023年开展的类似业务一并更正。公司2022年、2023年开展的相关销售业务不当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况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物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长秦青林(2014年6月至2023年6月任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2022年年报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秦青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宁斌(2018年7月至2023年6月任总经理,2023年6月至今任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宁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许伟(2015年7月至2023年6月任财务总监,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任代财务总监,2015年8月至2024年1月任董事会秘书,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任代董事会秘书,2023年6月至今任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赵洪(2023年6月至2025年3月任财务总监,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2023年年报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和内控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收到的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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