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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含宪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

2026年6月24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我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会上介绍,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里,和民族工作、民族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跟整个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样,都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以宪法作为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本法依据。

雷建斌指出,从宪法规定看,可以看历史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关系、民族事务一直是宪法规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1949年新中国刚成立,当时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里就专章对民族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作了规定,奠定了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基本框架。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里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有20多条,进一步对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等作出了规定。

此外,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就是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基本的规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法治基础。特别是到2018年修宪,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中华民族”载入宪法,同时明确要求要“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这是为新时代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奠定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雷建斌表示,加强宪法全面实施需要一个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通过具体的法律把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新时代以来,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涉民族领域相关的立法工作,不断取得了新发展和新成就。除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部专门涉民族问题的法律以外,还有不少法律当中也都规定了与民族有关的内容,比如在制定陆地国界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爱国主义教育法、法治宣传教育法等十余部法律里都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明确规定,不断充实完善民族工作方面的内容。另外,除了国家立法以外,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很多地方都制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和宪法法律一起形成涉民族的整个法律规范体系。

雷建斌强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第一部民族领域的专门法律。如果要用一句话概括和定位的话,它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为什么有这么重要的定位呢?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个是从内容上来看,因为民族关系、民族事务历来都是重大的宪制问题,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时俱进实施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这是一个重要的立法举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根据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系统构建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法律框架,为在法治轨道上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全局性、长远性的基础性保障。

“大家经常用‘含金量’这个词表达一个事业或者事物的成色,如果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宪法关系来类比的话,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含宪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雷建斌说。

雷建斌明确,从立法程序上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由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样一个法律案,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以后,由常委会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大会以高票通过了这部法律。所以从这个立法程序来讲,它也是我们国家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

此外,雷建斌在会上还介绍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这两部法律都是民族领域重要的专门法律、重要的基本法律。这两部法律是不同历史时期根据不同历史任务制定的重要基本法律,同时它们涵盖的范围是不同的,内容各有侧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调整的是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其中第8条对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专门作了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规定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央关系的法律,其中也有中央支持民族地区共同繁荣发展的内容。所以,两个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是统一于民族复兴和强国建设伟大事业的,是并行不悖、有机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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