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还往往与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和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相互交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一起查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抓实以案促改促治,以高质效履职办案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贡献司法力量。
依法严惩滥用职权违规举债
不顾财力、不顾实际、大拆大建、工程烂尾、债务激增……在2016年至2021年间,湖南省某市市委书记曹某,明知当地财力不足、政府债务已风险预警,且有关单位和干部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罔顾当地财力现状和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规推动融资举债实施大型项目建设。其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当地财政新增巨额隐性债务,政府总体债务严重超出风险债务红色预警线,形成烂尾工程33个,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因债务逾期还引发多起债务纠纷、群体性信访事件。另查明,曹某在1999年至202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495万余元。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曹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个别地方领导干部不顾财力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留下沉重的债务包袱。对于此类行为,以往多停留在行政问责层面,如今,司法态度已然明确——滥用职权违规举债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样面临刑事追责。
法院在裁判中强调,“依法依规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的前提和底线”。曹某对中央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要求置若罔闻,不顾当地财力融资举债实施大型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和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院认定曹某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予以惩处,实现罚当其罪。
重拳惩治重点领域职务犯罪
道路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其质量直接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生在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危害远超一般刑事犯罪。
四川省某市,两条高速公路寄托着当地发展的期望,最终却沦为令人唏嘘的“烂尾路”。时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的李某,接受不法商人章某请托,从项目准入到补贴拨付再到施工监管,在多个环节一路“绿灯”。李某在未对相关企业资产状况和项目投资意向金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帮助章某获得工程,虚报企业汇款情况误导相关会议决定拨付补贴款,并在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报请政府审定。项目开工后,李某未履行监管职责,使章某得以大量挪用建设、补贴资金。至2016年底,两条高速公路全面停工,政府于2018年解除协议并收回项目特许权。截至案发,共造成国有资金直接损失7.61亿元。此外,李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向章某索贿1.3亿元。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某身为交通运输局局长,在涉及高速公路项目上多个环节背离职务要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对道路工程领域的渎职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助推每一条道路、每一座桥梁都成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安全工程”“良心工程”和“廉洁工程”。
黑土地是“耕地中的大熊猫”,非法采挖会对耕地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在吉林省某县,被告人鲁某在担任镇党委书记、县水利局局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超越职权范围违规批复水库清淤项目工程,明知他人在水库非法盗采泥炭,仍不履行监管职责。经鉴定,被非法开采的泥炭共27万余立方米,价值1126万余元。法院认定鲁某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鲁某身为水利部门和乡镇的主要负责人,本应是资源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却利用手中权力为非法采矿“开绿灯”,纵容犯罪分子大肆盗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院明确表示,对该领域职务犯罪“严惩不贷、绝不姑息”,以司法之力守护黑土地这一粮食安全的根基。
以司法建议促推社会治理
河北省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某,未经董事会必要程序擅自决定投资企业名单,未对尽调材料进行核实,投资后发现风险时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为规避责任还擅自修改投资协议内容。其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公司1.9亿余元投资资金及收益无法追回。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件审结后,法院并未止步于判决。审理中发现,案涉国有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流于形式,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发挥,投后管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形同虚设。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案涉国有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并通过定期跟踪回访,推动其重构全链条监督机制,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从个案惩处到制度补漏,司法机关正在以更主动的作为参与社会治理,力求从源头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涵盖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涉及高质量发展、国有资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道路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并通过以案促改促治,推动源头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严格公正司法,持续提质增效,为促进依法履职、廉洁用权,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更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
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
乔文心
责任编辑
贺晴
联系电话
(010)67550939
电子邮箱
fyxw@rmfyb.cn
新媒体编辑
段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