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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副产品的会计处理!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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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46,391.74万元、36,760.98万元、38,744.39万元及23,507.36万元,主要包括职工薪酬、临床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材料费、折旧及摊销等。

请发行人披露:(1公司委外研发、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报告期内,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并逐项定量分析原因。

【公司简介】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聚焦于全球范围内重大未满足临床需求,以疾病为导向,致力于将创新转化为临床价值,为患者提供疾病领域内最佳治疗药物的创新药公司。

(一)公司委外研发、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研发领料主要包括开展药学研究、工艺开发、临床试验样品制备等研发活动所领用的原料药、辅料、包装材料、实验耗材、专用试剂以及研发设备配套备品备件等。公司研发产出主要为在新药分子筛选、工艺开发、质量研究及临床样品试制过程中形成的药品试制品及实验样品。

上述研发试制活动,核心用于开展药物活性筛选、工艺可行性验证、质量标准研究、稳定性考察及临床试验用药测试等研发工作,目的在于发现药物分子设计、生产工艺中的潜在问题,验证候选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根据我国药品监管相关规定,相关药品试制品、实验样品及中间体尚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尚不具备合法上市销售的资质,公司无法通过对外销售该类试制产品获取经济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因此,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的相关投入能否形成具体产品或副产品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不符合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特征,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将研发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并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报告期内,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并逐项定量分析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金额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及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据比较如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申请金额与实际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原因如下:

1)股份支付费用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会计口径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参与核心研发活动的员工及高管授予股权激励,相关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均不可在对应年度予以税前扣除,故发行人依据相关规定,未就研发人员股权激励费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境外公司研发费用

发行人子公司EvopointBiosciencesUSA,Inc.EvopointBiosciencesAUPtyLtd注册地分别为美国、澳洲,根据当地税收政策,研发费用未作加计扣除。

3)内部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三条“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第三十四条“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子公司上海信诺维和山东信诺维分别转让XNW27011XNW28012XNW29016三个研发项目的境内已开发成果和未来开发权利。上海信诺维和山东信诺维对该部分研发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发行人合并报表层面对内部研发服务进行了抵消。

4)不可加计扣除项

不可加计扣除项主要系房屋及建筑物的折旧、房租及物业费、办公费等根据财税〔2015119号和2015年第97号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等文件规范不属于法规规定的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故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就该类费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其他费用限额扣除差异

其他相关费用系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就其他相关费用进行限额调整,将其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中予以调减。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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