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6月15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称,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能,该局起草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登录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gjj.hainan.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征集调查”栏目,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与建议。相关建议可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反馈,并请标注“提取操作规程”字样。
征求意见稿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条件作出具体的规定:
1.缴存人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根据政策调整,提取范围相应变更):①购买自住住房的;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③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④租赁住房的;⑤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⑥不可预见灾难的;⑦因大病致困的。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
2.缴存人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根据政策调整,提取范围相应变更):①离休、退休的;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③出境定居的;④离职的;⑤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3.缴存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异地转移接续:缴存人未在我省就业的,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账户封存期间在外省按月连续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转出至外省接续缴存。
4.缴存人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该商业性房产的贷款本息。
5.职工家庭有我省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的,只能办理该套房购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在我省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有逾期的,须结清逾期贷款本息额后,依规办理销户类提取。
6.缴存人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后,一年内撤销房屋备案或取消购房交易行为,须在三个月内主动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7.申请住房公积金业务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办理,能够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
8.业务核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等存疑的,缴存人应配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9.本规程所指“直系亲属”,是指缴存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缴存人家庭”成员范围是指:缴存人及其配偶;“年”指一个自然年度,按12个月计算。
征求意见稿还对各类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要件、办理渠道、办理流程、提取额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6月15日-6月25日;电子邮件:gjc_hngjj@hainan.gov.cn;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一楼104室提取管理处;联系电话:0898-6616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