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日报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睿
行政调解 为何效果不佳
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报道了“贵阳市云岩区蛮坡幸福小区一住户长期在家中养鸽,影响周边邻居正常生活”一事,引起网友热议。
幸福小区居民李先生从2024年7月起,多次向各部门反映楼上居民养鸽导致粪便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该小区为保障性住房,由小区保障房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维护、保洁等工作。针对居民家中养鸽扰民问题,该中心曾多次上门劝导,也联合属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多次入户对养鸽住户进行劝导,上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曾到小区协调,但养鸽问题始终未能彻底解决。
属地黔灵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称,从2025年至今,市民多次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该问题,“但饲养人所养鸽子为信鸽,且持有信鸽协会相关证件,我们不能强制要求饲养户搬离。”2025年11月,黔灵镇工作人员上门调解时,劝告饲养户在三个月内将鸽子妥善处理,消除不良影响。调解初期,饲养户一度将鸽子搬走,但时隔两个月又重新带回居民楼内饲养。
今年2月,受扰居民再次投诉,黔灵镇联合云岩区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开展二次调解工作。5月,李先生继续反映鸽子扰民问题,相关部门再次上门调解。
云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表示,该投诉主要派件至黔灵镇办理,该局是执法补充力量。“一线执法人员主要围绕法律法规条例进行执法解释。但目前,贵阳市对于居民楼饲养信鸽的情况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进一步研判。”
该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天眼问政”将持续关注。
如有必要 依法诉讼维权
我国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居民楼内养鸽等行为进行规范,幸福小区居民如何才能通过维权回归宁静生活?记者采访了“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主任陇康,请他作出解读。
陇康表示,我国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明确禁止在居民楼养鸽子,但多部法律法规从相邻关系、环境卫生、治安管理等角度对养鸽行为作出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这意味着,即使用户持有信鸽协会证件,若养鸽行为中鸽粪污染、鸽鸣噪声等对邻居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即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陇康进一步说明,“养鸽者,特别是信鸽饲养者,通常应为信鸽协会注册会员,持有有效会员证,并办理年度注册手续。鸽舍搭建必须符合规范,保持环境卫生,做好防疫工作,不得干扰邻里生活。”
陇康表示,信鸽协会证件不等于“合法通行证”。
“即使持有信鸽协会会员证,其养鸽权利不能超出其他业主共同认可的权利范围或界限,否则即构成对其他业主共有权利的妨害。法律对养鸽行为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各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均对养鸽行为作出了约束。”陇康强调,“无明文禁止”不等于“完全自由”,养鸽行为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邻居养鸽扰民,受影响的居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首先,可以尝试与邻居沟通,说明鸽子叫声、鸽粪等问题对生活造成的影响,请求其采取措施整改,如控制数量、加强清洁、调整放飞时间等。协商过程中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其次,可向物业管理单位投诉。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管理义务,有权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另外,居民可向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社区和街道可组织双方调解,促使问题解决。若涉及饲养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问题,可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也可向当地信鸽协会投诉。
“若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可收集鸽鸣录音录像、鸽粪污染照片、投诉记录、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邻关系纠纷诉讼,要求养鸽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陇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