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0 证券简称:祥和实业 公告编号:2026-043
债券代码:113701 债券简称:祥和转债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
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13.59元/股
●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13.37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6年6月22日
● “祥和转债”的转股期:2026年9月9日至2032年3月2日,目前尚
未进入转股期。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0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50号)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6年3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债简称“祥和转债”,转债代码“113701”。目前转股价格为13.59元/股。
二、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6年6月5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以及于2026年6月6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
根据《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及规定,在“祥和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因此,本次“祥和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及规定,公司派送现金股利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规则,“祥和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59元/股调整为13.3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6年6月22日开始生效。“祥和转债”的转股期:2026年9月9日至2032年3月2日,目前尚未进入转股期。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祥和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3966128
联系邮箱:ttxhsy@ttxh.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3500 证券简称:祥和实业 公告编号:2026-042
债券代码:113701 债券简称:祥和转债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6月5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2,783,2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3,212,314.1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所有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9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98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2元。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及规定,在“祥和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3966128
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