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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回应上交所问询 律师称对外投资合规不存在市值管理行为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近日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及股价波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881 号)相关问题,披露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新设5家孙公司的行为属于“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已履行必要审议程序,不存在刻意规避董事会决议的行为;对外投资基于实际业务布局,与维护股价、配合市值管理无关,亦不存在利用信息披露影响股价的情形。

专项法律意见显示,中国高科于2026年1月至5月期间投资设立了5家孙公司,分别为高科云人工智能科技(广西)有限公司、高科芯远(湖北)投资有限公司、高科启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高科启芯科技有限公司及高科晨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金额合计16847万元。

针对问询函关注的交易类别及累计计算问题,律师核查后指出,上述5家公司的设立均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对外投资”行为,构成相同交易类别。尽管5家公司分属半导体封装测试、教育及投资三个不同行业,但因其均由中国高科控制,符合“标的相关”的判断标准,故应归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进行累计计算。公司已于2026年5月21日发布相关公告,对上述交易事项进行了累计计算披露。

关于是否存在刻意规避董事会决议的行为,律师表示,根据公司章程,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2026年4月设立浙江高科启芯科技有限公司时,公司适用2024年审计报告(净资产18.11亿元),累计投资额1.6067亿元未达10%标准;2026年5月设立高科晨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时,2025年审计报告(净资产16.79亿元)已公布,累计投资额达1.6847亿元,超过净资产10%,公司遂于5月2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并在议案中表述了此前累计投资其他4家公司的情况。因此,投资行为未违反《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不存在刻意规避审议的情形。

对于投资时机选择及金额安排是否与市值管理相关的质疑,律师认为,公司新增半导体封装测试业务系2026年2月间接控股股东变动后,根据相关《投资合作协议》进行的业务布局。公司早在2026年4月7日(股价大幅上涨前)即通过总办会决议确定了投资AI教育和半导体封装测试行业的整体计划,并已推进人才招聘(拟招录38人,35人已入职)及注册资本实缴(除高科晨启教育科技外,其余4家公司均已全额实缴)。此外,在股价异常波动期间,公司于2026年5月7日至6月2日多次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及《风险提示公告》,提示退市风险、业绩亏损及股价高估等事项,不存在利用信息披露影响股价的情形。

律师还核查了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认为近6个月公司通过公告、上证e互动平台及业绩说明会等渠道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就业务转型事项误导投资者或故意蹭市场热点概念的情形。

公司名称 投资金额 已实缴金额 业务范围 工商成立时间
高科云人工智能科技(广西)有限公司 67万元 67万元 AI教育 2026年1月28日
高科芯远(湖北)投资有限公司 10,000万元 10,000万元 投资 2026年4月16日
高科启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5,000万元 5,000万元 半导体封装测试业务的技术研发及运营 2026年4月17日
浙江高科启芯科技有限公司 1,000万元 1,000万元 半导体封装测试业务生产制造 2026年4月23日
高科晨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780万元 0万元 AI教育 2026年5月20日审议通过,尚未完成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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