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扬州市公布第一批本年度查处的3起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典型执法案例。提醒各企业深刻吸取教训,严格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自查整改,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 例 一
2026年1月13日,邗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鸣博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1名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胡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邗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二
2026年3月26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新格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非水性漆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区域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通电,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三
2026年3月26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帝宇电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厂内两家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部分承租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6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聚焦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类突出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通讯员 扬应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裴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