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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及5名责任人合计拟被罚2660万元!

2026年6月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6〕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尹洪卫、刘玉平、黎惠勤、何世锋、陈健波: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尹洪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ST岭南(维权)、尹洪卫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 岭南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12月20日以前,尹洪卫系*ST岭南实际控制人。2021年,按照尹洪卫安排,*ST岭南向广东、安徽等地8家供应商以预付工程款、支付往来款等名义支付资金,资金经划转后,大部分流入尹洪卫及其配偶实际控制或指定的账户,用于尹洪卫偿还贷款、缴纳税款、办理股票质押贷款展期等事项,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2021年,资金占用发生额544,239,858.07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23%,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0.58%。2021年末,资金占用余额215,447,258.07 元 , 占 当期 披 露 净 资 产的 4.19% 。 截至2025 年8 月25 日,仍有148,823,356.25元占用资金未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ST岭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也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ST岭南虚构苗木采购业务,掩盖资金占用进行账务处理,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ST 岭南在子公司岭南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集团)的界首森林公园项目中虚构苗木采购单据,违规确认该年度补苗及养护成本,导致当年虚增成本77,077,304.54元,虚減利润总额77,077,304.54元。

为掩盖尹洪卫资金占用事实,2021年,*ST 岭南通过虚构工程施工成本并支付款项的方式虚构工程进度,导致当年虚增收入11,802,312.91元,虚增成本10,000,000元,虚增利润总额1,802,312.91元。

上述两项违法事项导致*ST 岭南2021年虚增收入11,802,312.9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0.25%,虚减利润总额75,274,991.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9.60%,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ST岭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时任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2024年12月25日,*ST岭南收到河南省汤阴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载明公安局就侦办公司串通投标案需向公司调取证据。2025年1月16日,*ST岭南收到河南省汤阴县公安局《移送起诉告知书》,载明公司串通投标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0月23日,*ST岭南收到汤阴县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开庭传票。同时,公司时任董事、副总裁何世锋因公司串通投标案于2025年2月13日、8月18日被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时任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11月5日才披露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起诉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司法文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岭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时任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ST岭南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ST岭南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尹洪卫作为时任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总裁,安排、实施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和虚构苗木采购业务,知悉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时任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未组织公司披露,是对*ST岭南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玉平作为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实施相关虚构业务以及资金占用事项,是对*ST岭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世锋作为时任董事、副总裁,在担任上述职务前已知悉*ST岭南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立案调查,且任职伊始便处于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下,未勤勉尽责,是对*ST岭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时任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黎惠勤作为时任执行总裁,负责协助园林集团董事长处理历史项目,负责清收回款工作,未勤勉尽责,是虚构苗木采购业务导致ST岭南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健波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ST 岭南全面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对*ST岭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时任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尹洪卫作为*ST岭南原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导致*ST岭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对*ST岭南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原实际控制人尹洪卫组织、指使导致*ST岭南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尹洪卫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7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罚款;(三)对刘玉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黎惠勤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ST岭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时任董事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事项的行为,原实际控制人尹洪卫组织,指使导致*ST岭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尹洪卫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刘玉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何世锋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五)对陈健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鉴于尹洪卫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尹洪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综合上述三项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对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尹洪卫给予警告,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9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50万元罚款,同时对尹洪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刘玉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

四、对黎惠勤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何世锋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六、对陈健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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