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59 证券简称:信达证券 公告编号:2026-01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拟通过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以下简称“合并各方”)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合并各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合并各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业务经办人员;
(四)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五)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情况
■
注:上表中股份变动数、结余股数均为流通股。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或声明和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徐俊卿
徐俊卿为东兴证券之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徐俊卿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中金公司A股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信达证券、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情形。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
(4)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2、卢春彪
卢春彪为信达证券员工卢鹏程的父亲,卢春彪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卢鹏程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3、臧红雨
臧红雨为信达证券之独立财务顾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臧倚贤的父亲,臧红雨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臧倚贤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4、王慧兰
王慧兰为东兴证券之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监事侯一平的母亲,王慧兰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侯一平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5、罗小刚
罗小刚为东兴证券之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罗小刚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情形。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
(4)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6、周宇凌
周宇凌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业务总监,周宇凌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形。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
(4)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7、潘希
潘希为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之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潘希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形。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
(4)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8、任玉柱
任玉柱为信达证券员工任雪莹的父亲,任玉柱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任雪莹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情况
1、中金公司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金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注:统计口径包括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注:统计口径包括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注:统计口径包括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中金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国际)有限公司存在的自营业务账户、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或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东兴证券
根据东兴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东兴证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兴证券及东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2)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兴证券及东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3)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兴证券及东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东兴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在自营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自营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或量化对冲策略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性,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信达证券
根据信达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信达证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注:统计口径包括信达证券及信达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2)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注:统计口径包括信达证券及信达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3)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注:统计口径包括信达证券及信达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信达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亚”)存在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自查标的股票的交易,是信达澳亚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2)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3)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存在自营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2)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3)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存在做市业务因开展ETF申赎,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2)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3)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2)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3)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自营账户、融资融券账户、场外自营对冲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企业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和承诺、访谈记录等文件,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声明和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结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主体的访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合并各方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