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段彦超 实习生 李晨溪
围绕G40沪陕高速河南南阳桐柏毛集段发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仍在进行中。
据央视新闻报道,5月28日凌晨,G40沪陕高速河南省南阳市桐柏毛集段,一辆车牌号为鄂F8A7L8大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6人)追尾前方一辆半挂货车。事故已导致13人死亡(含司机)、3人受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客车司机汤某某在事故中死亡,车主李某某目前已被控制。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委、省政府指派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桐柏县查看事故现场。经初步调查,客车鄂F8A7L8为非营运车辆。
涉事“黑车”是湖北牌照,司机汤某某和车主(老板)李某某及另一位“老板”海某均是南阳邓州人,其中海某常年在杭州生活,“黑车”常年非法营运的路线跨越多省。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责任、“黑车”监管问题引发公众关注。
司机已死亡,车主是否担刑责?
一位在杭州工作、曾乘坐涉事客车的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据其所见,涉事超载“黑车”会给出几个上车点,并会主动接送上车点附近的乘客。待所有人上车后,客车就会直接上高速赶往南阳。“一般晚上7-8点上高速,次日凌晨4点左右到达南阳邓州各镇,把乘客全部送到家大概要到早上7-8点。司机回家休息到下午3-4点,又开始接人出发到杭州。”
前述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此类“黑车”在杭州有固定集合点,接完人之后一般从余杭北上高速。老板负责总调度和揽客,有专人负责联系乘客、统计名单、分配到具体车辆,司机只管开车和按指令去接人。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改丽5月28日告诉澎湃新闻,司机虽已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的定性对后续民事赔偿及车主责任认定至关重要。
“车主若存在指使、强令司机违法驾驶的行为,也可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刘改丽分析称,本案中,车主组织非法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若调查证实其明知车辆超员仍指使或强令司机上路行驶,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处理。
遇难者和伤者的赔偿,由谁来承担?
对此次事故中死伤者的赔偿问题,北京市东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定杰认为,此类事故一般驾驶员以个人财产(遗产)范围内承担,车辆所有人/经营者存在严重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如有挂靠单位也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偿。
“由于此次事故中驾驶员已死亡,因此主要由车辆所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定杰说。
刘改丽律师补充说,赔偿顺序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本案车辆为非营运,可能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且交强险对本车人员不赔偿,因此绝大部分损失将直接由侵权人承担。
“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鉴于13人死亡,赔偿总额将极为巨大。”刘改丽表示。
乘客明知“黑车”仍乘坐,是否自担部分责任?
根据目前的调查,涉事客车于2025年6月20日在襄阳初次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长期在浙江、安徽、江苏、河南等地行驶,2026年以来有4条违法记录。此外,涉事客车核载9人,实载16人。
据新华社报道,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介绍,从车座下方钢管可以看出,涉事车疑似经过改装,加装了座椅,“原装座椅肯定不是这样的,这也是核载9人的车为何能坐16人的原因”。
对涉事客车乘客的责任问题,上述两位律师均认为,乘客作为成年人,对车辆严重超载的事实应有认知,仍选择乘坐,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张定杰律师补充称,接送乘客存在金钱交易,有偿服务,不适用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
刘改丽律师提醒,乘客还面临索赔困难的现实风险,“黑车”没有承运人责任险,车主个人赔偿能力有限,即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难。
沿途监管部门是否存在监管失职?
非法运营问题一直是监管难点。实际工作中,交警负责超载处罚,交通部门负责非法营运处罚。
张定杰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执勤执法规范对监管部门的责任均有明确规定。但这类“黑车”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没有登记注册为营运车辆,也没有安装车载相关设备,不像正规营运车辆有GPS和实时监控,客观上实时监管难度确实比较大。
而刘改丽律师认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超载、疲劳驾驶等路面动态违法行为负有直接查处责任。客车严重超载属于公安交管部门的直接执法范围。车辆从杭州上高速直至河南桐柏发生事故,沿途经过多个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任何一个辖区都有权有责进行查处。
她强调,公安交管部门是阻止此次悲剧发生的最后一道关口,若其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或路面巡逻中能及时发现并查处严重超载行为,事故完全可能避免。
不过,有受访民警在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司机如果谎称送亲戚朋友,交通部门往往难以查处。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也无法禁止其上高速。高速交警无必要理由不能逐车查验。”
在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责任上,张定杰律师认为始发地是杭州,当地的监管部门应当承担源头管理责任,沿途相关执法部门未及时发现查处也存在一定管理责任。
刘改丽律师则认为,监管责任遵循属地管辖与源头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车辆车籍地及长期营运线路起讫点的交通运输部门均负有监管职责。杭州和邓州作为线路起讫点,应承担主要的源头监管责任。
据公开报道,事故发生后,襄阳、南阳两地公安机关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严查“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一校”等重点车辆。
据新华社报道,受访专家及工作人员建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服务区等加强管理,严查超员、超载、非法载客,对非法营运等行为强化打击。
业内人士提出,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协同处置”的区域协作机制。通过数据研判锁定长期跨区域运营的嫌疑车辆,以高速公路收费站为关键节点设置联合检查点,采取“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线上数据筛查+线下实地核验”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跨省协同、全域共治”的执法网络。
武汉科技大学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交通工程系副教授柳祖鹏建议,针对外出短途务工集中的区域,推动提升正规运力供给,从源头上减少对超员非法营运车辆的需求。
本期编辑 邢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