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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未按指定方式治疗”能否成为拒赔理由?

买了重疾险,孩子确诊罕见重病,乖乖治病却被保险公司以“没使用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拒赔?这样的事真实发生在了一名6岁男童身上。

5月29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正是如此。保险公司咬定,合同规定必须用特定药物治疗才算重疾,否则不赔。监护人维权艰难,一审还败诉。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40万元重疾金,豁免后续保费,并返还保费!

一次常规体检,6岁孩子查出罕见致命遗传病

2018年,小李的父亲特意为年幼的儿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40万元。

2023年,小李因常见病在医院例行检查,却意外查出尿酮、铜蓝蛋白指标异常,远超正常范围。父母立刻带孩子前往北京儿童医院进一步检查,最终被确诊为医院确认为肝豆状核变性并住院治疗。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由于ATP酶功能减弱或消失引起血清铜蓝蛋白合成减少以及胆道排铜障碍的遗传代谢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主治医生采取通过补充单一锌剂(葡萄糖锌片)的方式治疗。

治病合规却遭拒赔!保险公司:没按合同指定方式治疗

确诊重疾后,家长按照医嘱积极给孩子治疗,随后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40万元重疾理赔,用于孩子长期治疗。

可保险公司直接给出拒赔通知:以“被保险人未进行螯合剂治疗,目前病情尚不符合上述合同约定”为由拒赔。双方协商无果,小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在庭审期间,保险公司认为肝豆状核变性只有用螯合剂治疗才算“重症”,锌剂治疗只适用于轻症、初期患者。小李没用指定药物,就不算达到重疾理赔条件,不属于保险事故,无需理赔。

一审法院未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  

反转!法官走访主治医生确认

一审败诉后,小李一家难以信服:治病遵医嘱、确诊是重疾,凭什么因为治疗方案不同就拒赔?随即提起上诉。

为还原医学真相、公正审理案件,二审法官专门前往北京儿童医院,走访小李的主治医生,核实真实诊疗情况。

医生明确辟谣了保险公司的“分级”说法:肝豆状核变性临床有两类主流治疗方案,一类是促铜排出的螯合剂,一类是抑铜吸收的锌剂,两种方案均符合国家诊疗指南,均可治疗重症患者,无轻重之分。根据小李病情,其可以适用口服补锌治疗,也可以适用螯合剂治疗,选择口服补锌治疗是因为螯合剂治疗疗法存在副作用。

简单说:不是孩子病情轻,而是医生选了更安全、更适合儿童的治疗方式!

二审胜诉!40万元理赔落地,不合理条款被判无效

二审法院审理后,直接锁定案件核心争议:保险公司以“特定治疗方式”作为重疾赔付门槛的格式条款,是否合理有效?

法院最终给出明确结论:

案涉格式条款将“未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6个月”作为排除理赔情形,不仅不符合肝豆状核变性的通用医学诊疗标准,更严重损害被保险人选择更优治疗方式和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属于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依法应认定无效。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40万元;

2、豁免案涉保险合同后续全部保费;

3、向投保人返还已缴保费7051.34元。

判决生效后,小李顺利拿到理赔款,为后续长期治疗解决了资金难题。孩子父亲专程前往法院致谢,感谢法官公正裁判,守护了普通家庭的保障权益。

保险理赔,不能本末倒置

现实中,不少投保人都遇到过类似困境:确诊重疾却被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款治疗方式”“病情表述不符”等理由拒赔。

本案的终审判决明确了重要原则:重疾险赔付的核心是“确诊重疾”并合理治疗,而非“严格遵守保险公司指定的治疗流程”。医学治疗以患者安全、对症适配为第一原则,保险条款不能凌驾于医学常识和患者权益之上,更不能用以此设置不合理的理赔门槛。

如果遭遇不合理拒赔,投保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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