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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文件直通车】《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附政策解读)

(来源:呼伦贝尔市工商业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6〕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切实解决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能力弱、创新不足、融资困难、人才短缺等突出问题,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

针对招标文件中对民营建筑业企业的所有制类型、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相关行业部门要聚焦招标文件公示环节加强监督检查,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异议投诉举报电话等渠道反映问题,一经核实立即责令改正。民营建筑业企业可将分期、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作为有效业绩参与投标。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参与国有投资工程

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国有投资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含本数)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预留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依法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工作量的40%,联合体业绩可作为各方业绩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三、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创建“三化”(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示范基地,参与“三化”工程项目建设,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评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创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参与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等科技项目。搭建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国企、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平台,探索推广“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模式,切实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产品,依法合规开展建筑材料、应收账款、工程设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加大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全产业链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对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开辟贷款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五、减轻生产经营负担

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探索实行“一盟市一账户多项目,全盟市通用”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模式。加快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加力推进“连环清”。加强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规范工程款支付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国有投资工程应当将过程结算列入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内容。工程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实行一次结算审计,审计完成后及时足额拨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国资委、能源局、林草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职业人才培育

加大建筑业工人技能公益培训力度,增加培训人员数量,丰富培训内容,有效提升培训质量。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建立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培育自有骨干工人。鼓励现有劳务班组成立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全面落实“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推广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匠学院”,推荐高层次建筑业企业人才入选国家和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家库。(自治区总工会、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七、推动民营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深度合作

根据需求组织国有企业与民营建筑业企业举办项目对接会、供需洽谈会,推动双方在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市场拓展等方面精准对接。支持主业处于建筑领域的国有企业按照“三因三宜三不”原则,以股权转(受)让、联合新设、投资入股等市场化方式与民营建筑业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协同合作,优势互补。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使用股东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自治区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国资委、能源局、林草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八、优化建设市场环境

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投标、围标串标、不履行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坚决遏制“劣币驱逐良币”,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相关行业协会要主动作为,规范会员单位市场行为,为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搭建平台、提供高质量服务。健全完善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同纠纷法律救济机制,按照“总对总”机制充分发挥联调组织作用,帮助民营建筑业企业化解矛盾纠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涉企重大问题定期会商机制,研究推动解决困难问题,主动向社会推介优质民营建筑业企业。

一、主要背景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转型发展,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为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聚焦解决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难、创新弱、融资难、人才缺、经营压力大和转型发展动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推动民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适应“好房子”建设、智能建造等行业发展新要求,结合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有关内容

《若干措施》共八条。

第一条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采取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清理招标文件中对民营建筑业企业的不合理限制条件;畅通渠道,鼓励公众举报;分期分段验收合格工程可作有效业绩投标;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等举措,破除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门槛,提升承揽业务能力。

第二条鼓励参与国有投资工程。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落地落实;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业绩可共享等举措,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有投资项目,着力解决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国有投资项目难的问题。

第三条激发科技创新活力。针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创新能力弱,转型发展动力不足问题,提出支持企业创建“三化”示范基地;参评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创新中心,参与科技项目;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广“先使用后付费”科研成果转化等举措,推动科技赋能,促进行业转型发展。

第四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丰富金融产品、扩大抵质押范围、发展供应链金融、推行信用贷款,开辟贷款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等举措,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供金融输血,纾困解难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第五条减轻生产经营负担。推行“一盟市一账户多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加快清理拖欠账款,规范工程款支付管理,提高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推行过程结算,提高结算审计效率等举措,解决民营建筑业企业回款难问题,减负降本、轻装上阵。

第六条加强职业人才培育。通过提升建筑业工人公益培训质效,鼓励企业建立培训基地、申报“工匠学院”,推动建筑业产业工人培养;全面落实“新八级工”制度,支持企业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向国家推荐高层次人才等举措,解决民营建筑业企业人才短缺的问题。

第七条推动民营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深度合作。举办项目对接会、供需洽谈会,搭建平台、精准对接,大力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企业共享资质业绩、信用信息,实现优势互补、协同放大效应,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第八条优化建设市场环境。提出严厉打击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等举措,杜绝“内卷式”竞争,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发挥“总对总”机制多元化解合同纠纷,帮助企业维权,化解合理诉求。

三、政策亮点

(一)分期分段验收合格工程可参与投标。企业承揽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分期、分段验收合格后,可作为有效业绩参与招投标,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能力。

(二)推行农民工工资专户“一盟市一账户多项目”管理。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和资金周转压力。

(三)推行国有投资工程过程结算。国有投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的节点,竣工验收后一次汇总形成竣工结算文件,提升结算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混改企业资质业绩信用共享。通过股东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将国企的雄厚实力与民企的灵活机制深度绑定,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合作的责任共同体,释放民企和国企协同放大效应,提升市场竞争力。

(五)明确分工,推动措施落实落地。明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职责和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措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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