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转自:中国经济导报
易磊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站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对“十五五”时期的社会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治理进入了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协商协调为重点的新阶段。
深刻领会“十五五”时期劳动关系治理的战略意义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正发生深刻变革。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就业空间和更灵活的就业形态,也使得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多变,劳动关系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从发展维度看,劳动关系治理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能够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与劳动者创造动力,畅通要素循环、提升生产效率,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人力保障与良好社会环境。
从社会维度看,劳动关系治理是就业优先战略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充分就业不仅要求就业数量的增加,更要求就业质量的提升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从实践维度看,集体协商既是人社部门推动的一项工作,也是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重要手段。正如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集体协商的过程本质上是劳资双方在生产关系框架下,对劳动价值分配进行博弈和协调的过程。通过有效的集体协商,可以确保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合理比重,让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集体协商的价值导向
“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一根本立场决定了“十五五”时期集体协商工作的价值导向必须从单纯的“利益博弈”向“共建共享”转变。
集体协商必须服务于共同富裕的大局。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而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开展集体协商不能仅局限于工资增长这一单一维度,而应将协商内容拓展到劳动安全、技能培训、职业发展、精神文化需求等更广泛的领域。通过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这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之一。
集体协商必须坚持“共建共享”的理念。集体协商不是零和博弈,而是通过平等对话,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职工的辛勤劳动,职工的福祉也依赖于企业的经济效益。鼓励职工通过集体协商参与单位民主管理,将个人的职业发展融入单位发展战略之中,实现单位发展与职工成长的良性互动。
集体协商必须坚守公平正义底线。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线职工、小微企业职工等重点群体,强化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规范劳动定额、抽成比例、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关键事项,缩小分配差距、化解权益短板,让集体协商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筑牢共同富裕底线的重要制度支撑。
健全协商协调机制,提升劳动关系治理效能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这为“十五五”时期劳动关系治理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群团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协同发力,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全局性、政策性问题。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形势分析研判制度,加强对劳动关系热点、难点问题的监测预警,提高治理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深化集体协商制度的改革创新。打破传统集体协商的制度壁垒,探索适应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特点的集体协商新模式。重点推进快递、外卖、网约车等行业的集体协商,通过“代表协商”“行业协商”等形式,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劳动定额、抽成比例、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突出问题。推动集体协商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协商成果能够真正落地见效。
强化集体协商制度的法治化建设。工会、人社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立法机关,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研究起草与修改完善,充分反映职工诉求与实践经验,着力提升集体协商法律立法层级,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确保协商程序的合法性和协商内容的合规性。对于协商达成的集体合同,要加强履约监督,建立健全履约检查和争议处理机制,确保合同条款不折不扣地落地执行。
强化数字赋能,创新集体协商与治理方式
“十五五”规划纲要同时强调要“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在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下,劳动关系治理和集体协商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
一方面,推进“智慧人社”与“智慧工会”建设。人社部门要加快劳动关系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等数据的互联互通,为劳动关系治理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工会组织要利用互联网平台,打造“互联网+”工会工作新模式,通过线上协商、网上职代会等形式,降低职工参与协商的成本,扩大协商的覆盖面和参与度。同时,依托数字化平台,推动调解组织与法院、人社的数据互通,实现纠纷预警与在线化解。
另一方面,加强对数字经济下劳动关系的监管。针对算法管理、远程办公、灵活用工等新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劳动标准和监管规则。加强对平台企业算法的监管,针对平台经济特点,引导行业商会和头部企业参与“算法协商”,督促企业公开算法规则,推动算法规则的透明化与公平化,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杜绝算法歧视和算法剥削。
【作者系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群团理论教研部高级讲师;本文系2025年度江西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项课题“群团组织高质量发展与现代化共同富裕目标耦合机制研究”前期研究成果(编号:25ZX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