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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定金后拒交二手车 法院:双倍返还!

(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通讯员 江海霞 曾鸣

  随着二手车线上交易的普及,消费者通过微信等渠道协商并支付购车定金的情况日益常见。然而,部分卖家在收取定金后,以“家人不同意”“车辆已另售”等理由拒绝履行交车义务,这一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情况】

  3月初,买方吕某通过微信结识卖方胡某,欲求购一辆登记在胡某父亲名下的家用轿车。磋商过程中,胡某主动向吕某发送了车辆行驶证及实车照片,并配合完成了线下验车。3月6日,双方敲定以38500元的价格成交,约定3月10日前交车。支付定金前,吕某曾专门询问胡某,其父亲是否同意出售车辆,胡某明确表示“父亲同意”,吕某遂依约支付定金2000元。但此后,胡某却以“父亲不同意出售”及“车辆已另售他人”为由,未在约定日期交付车辆。双方协商未果,吕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吕某已履行支付定金义务,胡某无理由拒绝交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判令胡某向吕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元。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原、被告通过微信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尽管涉案车辆登记在胡某父亲名下,但胡某在缔约时明确承诺“父亲同意”,吕某作为善意相对方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胡某无法交付车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及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并由胡某向吕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元。

  风险提示:二手车交易中,“登记车主”与“实际卖主”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极易引发无权处分风险。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类似交易时,务必提高法律意识:

  第一,核实处分权。购买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车辆,可要求卖方提供所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第二,固化证据链。利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磋商时,应完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及车辆现状照片。

  第三,审慎支付定金。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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