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5件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据介绍,案例一中,被继承人黄某松生前与继承人以外的侄女黄某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又订立遗嘱表示全部遗产由黄某娟继承,一切由黄某娟处理。黄某娟长期照料黄某松生活起居并办理丧葬事宜。黄某娟同时系受遗赠人及遗嘱执行人,已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符合担任遗产管理人条件。法院判决指定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还强调,坚决遏制“假放弃真逃债”行为。案例二中,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父母、女儿虽书面放弃继承遗产,但实际领取并处分杨某君的遗产,并在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债权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并实际偿还部分款项。继承人实际占有、处分遗产,以实际行为否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情形,不符合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法院判决驳回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债权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在依法引导、保障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捍卫诚信原则。
自愿帮扶较多者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案例三中,葛甲成、黎某蘋作为被继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在葛乙成妻子去世后,二人时常探望独自居住的葛乙成,并在其癫痫发作时予以照顾、送医治疗,在葛乙成去世后办理丧事及扫墓祭奠。二人对葛乙成并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而是出于亲情、道义自愿提供扶助和照料。法院判决二人分得适当遗产。
对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以提存。案例四中,被继承人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是其下落不明的弟弟许某森,许某芳生前由侄子徐某华长期照料,许某森因未尽到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法院此前经徐某华申请,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本案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部分遗产分割款,因其下落不明,交某区民政局代管,由公证处提存,解决了继承人下落不明时的遗产管理等继承难题。
此外,遗产管理费用优先受偿。案例五中,被继承人刘某忠生前欠银行贷款未还,因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经银行申请,法院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某区民政局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某区民政局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处置遗产的必要合理费用从遗产中优先列支。有效消除遗产管理人垫付资金顾虑,保障制度顺畅运行。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