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留言编号:6339-3427708
提问:
87号令,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问1: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指的是什么?问2:某采购人在采购家具时设定了“露水河”板材、E1级标准生态板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吗?
国库司答复:
1.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2.“露水河”板材、E1级标准生态板是否属于歧视待遇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判断,建议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