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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临时股东会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同意率最高达99.93%

杭州高新(维权)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478,证券简称:杭州高新)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5月8日召开。现场会议于当日下午15: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放时间为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融升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共有77名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代表股份32,817,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071%。其中,现场投票股东2人,代表股份27,906,395股,占比22.0303%;网络投票股东75人,代表股份4,910,870股,占比3.8768%。中小股东出席人数为76人,代表股份8,711,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名称 总同意股数 总同意率 总反对股数 总反对率 总弃权股数 总弃权率 关联股东回避情况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8,687,383股 99.7244% 20,710股 0.2377% 3,300股 0.0379% 关联股东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含10项子议案) 子议案2.01-2.09:8,687,383股子议案2.10:8,683,583股 子议案2.01-2.09:99.7244%子议案2.10:99.6808% 20,710股 0.2377% 子议案2.01-2.09:3,300股子议案2.10:7,100股 子议案2.01-2.09:0.0379%子议案2.10:0.0815% 关联股东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8,687,383股 99.7244% 20,710股 0.2377% 3,300股 0.0379% 关联股东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8,687,383股 99.7244% 20,710股 0.2377% 3,300股 0.0379% 关联股东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8,687,383股 99.7244% 20,710股 0.2377% 3,300股 0.0379% 关联股东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32,793,255股 99.9268% 20,710股 0.0631% 3,300股 0.0101% 无关联股东回避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8,687,383股 99.7244% 20,710股 0.2377% 3,300股 0.0379% 关联股东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687,383股 99.7244% 20,710股 0.2377% 3,300股 0.0379% 关联股东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687,383股 99.7244% 20,710股 0.2377% 3,300股 0.0379% 关联股东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32,793,255股 99.9268% 20,710股 0.0631% 3,300股 0.0101% 无关联股东回避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8,687,383股 99.7244% 20,710股 0.2377% 3,300股 0.0379% 关联股东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
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8,687,383股 99.7244% 20,710股 0.2377% 3,300股 0.0379% 关联股东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回避
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2,793,255股 99.9268% 20,710股 0.0631% 3,300股 0.0101% 无关联股东回避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2,793,255股 99.9268% 20,710股 0.0631% 3,300股 0.0101% 无关联股东回避

上述议案中,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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