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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两年万亿强信心 千亿注销增回报

中经记者 孙汝祥 夏欣 北京报道

回购注销正在成为推动资本市场从“重融资”向“重回报”转变的重要制度性工具之一。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正式发布。其中明确提出,“引导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取的相关数据显示,自新“国九条”发布至2026年4月7日的两年间,沪深两市公司披露回购注销方案超300单,占所有回购方案比例近四分之一,预计回购注销金额上限近1100亿元,金额占比11%。

受访专家对记者表示,回购股份并注销,能让上市公司在利润不变的情况下,提升每股收益(分子不变、分母缩小)等核心指标,增强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获得感。同时,股份一经注销即永久退出流通,杜绝了该部分股份日后被用于不当套利或变相利益输送的可能。

为持续提升A股回购注销比例,专家建议优化制度设计,强化注销导向。对于积极实施回购注销、股东回报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可在再融资、减持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行业龙头积极开展回购注销

2026年4月2日,贵州茅台(600519.SH)披露《关于回购股份实施进展的公告》显示,截至2026年3月底,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79.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634%,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1.12亿元(不含交易费用)。

2025年11月,贵州茅台宣布将在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价格不超过1863.67元/股(含),回购金额不低于15亿元(含)且不超过30亿元(含)。

此前,贵州茅台已完成一轮回购注销。2025年1月至8月,贵州茅台回购公司股份392.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27%,回购均价1527.65元/股,使用资金总额60亿元。

两轮回购注销,贵州茅台以90亿元成为近两年来回购注销金额上限最高的A股上市公司,同时也是新“国九条”发布以来A股公司通过回购注销积极回报投资者的典型代表。

数据显示,截至4月7日,沪深两市超千家上市公司披露近1300单股票回购方案,预计回购金额上限近1万亿元。其中,回购注销方案超300单,数量占比近四分之一,预计回购注销金额上限近1100亿元,金额占比11%。

从金额上看,回购注销金额超10亿元的有33单,回购注销金额超5亿元的有61单,注销金额过亿元的有217单。

从企业性质看,国企和民企平分秋色,中央企业56单,地方国有企业45单,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合计101单,数量占比三分之一,回购注销金额520亿元,金额占比二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各大行业龙头积极开展回购注销,以真金白银回馈投资者,向市场传递坚定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

其中,回购注销金额上限排名靠前的有白酒龙头贵州茅台(90亿元)、家电龙头美的集团(000333.SZ,70亿元)、安防龙头海康威视(002415.SZ,25亿元),新能源汽车龙头赛力斯(601127.SH)、面板龙头京东方A(000725.SZ)、乳业龙头伊利股份(600887.SH)、海运龙头中远海控(601919.SH)、冶金龙头中国中冶(601618.SH)均为20亿元,能量饮料龙头东鹏饮料(605499.SH)为18亿元。

回购注销蔚然成风的背后,监管部门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

2024年4月新“国九条”发布以来,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各派出机构积极推动辖区上市公司踊跃开展回购注销,向市场传递坚定看好公司发展的信号和信心。

自2024年9月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工具创设以来,证监会积极推动各辖区公司使用专项贷款工具开展股票回购。

截至2026年4月7日,沪深两市披露使用专项贷款开展股票回购近600单,其中超百单用于回购注销;预计使用贷款额度上限近1300亿元,其中用于回购注销的额度为256亿元。

向真正的股东回报工具回归

“不同用途的回购股份,效果差异显著,核心体现在对财务指标和公司价值的影响上。其中,回购并注销是最具价值的回购方式。”中央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宋顺林对记者表示,回购后股份被直接注销,总股本永久减少,在利润不变的情况下,EPS(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ROE(净资产收益率)等核心指标被动提升,每股价值实质增加,同时会让P/E(市盈率)显得更具吸引力。

广东财经大学教授顾小龙举例说明,假设一家公司共有1000名股东,每人持有10股,总股本为10000股。若公司从市场回购1000股并予以注销,总股本将降至9000股。此后,公司的全部盈利将由剩余的9000股股东共享,在分子不变、分母变小的情况下,EPS相应提升,公司现金直接转化为每股价值的提升,增强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获得感。

“回购注销的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更直接、更可验证地回报投资者;更有利于稳定和强化市场预期,改善每股价值指标;有助于压缩管理层利用回购安排进行寻租或变相利益输送的空间。”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石阳认为,相较于用于股权激励,回购注销通常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正面回应。

“如果股权激励安排透明、业绩考核严格、指标具有增长性和约束力,市场通常更容易接受。但如果激励门槛偏低、约束不足,甚至带有明显福利化色彩,就会削弱回购本应具有的积极信号,甚至引发市场对管理层借回购安排进行利益输送的担忧。”石阳称。

宋顺林则表示,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回购,股份不注销、不缩股,仅作为内部股权来源替代定向增发,不影响EPS、ROE等财务指标。其对公司价值影响偏中性,最终效果取决于股权激励计划性质,是激励还是福利,关键看授予价格高低及业绩考核标准严格度。

“回购的股份未被注销由公司留存,若将其用于股权激励,需确保授予价格与考核条件公平合理,否则可能损害原有股东权益。若未来择机在二级市场出售,则可能形成新的股票供给,对股价产生压力,存在操纵股价、借机牟利的风险。”顾小龙表示。

“新‘国九条’及相关监管表态已将‘回购注销’与‘现金分红’共同定位为回报投资者的核心方式。这标志着股份回购的功能正在从以往侧重市值管理或股权激励来源,向真正的股东回报工具回归,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从‘重融资’向‘重回报’转变。”顾小龙称。

持续提升A股回购注销比例

2025年10月,证监会主席吴清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上的署名文章中指出,“十五五”时期重点任务举措包括,督促和引导上市公司强化回报投资者的意识,更加积极开展现金分红、回购注销等。

为持续提升A股回购注销比例,宋顺林建议,一方面要强化市场约束力量。例如,每年发布《A股回购注销制度白皮书》,对标标普500、恒生指数成份股实践;试点“注销回购指数”,以市场机制倒逼企业提升注销意愿。另一方面应强化监管约束与披露义务。具体可包括:要求回购方案明确不低于50%的注销比例下限,不足则需独董出具专项意见;设定库存股最长12个月持有期,超期强制注销;将注销比例纳入ESG核心评级。

石阳认为,对注销类回购,应在政策口径、实施便利度和监管导向上给予更明确的鼓励,同时对明确用于注销的回购,给予更有针对性的低成本融资支持。

“近年来,监管层已通过专项工具支持上市公司回购和股东增持。下一步可考虑对明确用于注销的回购,在专项贷款、融资利率、审批便利度等方面给予更精准的政策倾斜,适当降低制度性成本,增强上市公司实施注销型回购的动力。”石阳建议。

“提升A股回购注销比例,关键不只是鼓励企业‘多回购’,更重要的是让市场形成明确预期:凡是真正有利于投资者回报和公司长期价值的注销型回购,将获得更多支持;凡是可能异化为短期市值操作或管理层套利工具的回购安排,将受到更严格约束。”石阳直言,只有这样,回购制度才能更好服务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顾小龙亦认为,应优化制度设计,强化注销导向。一方面,对于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为由进行的回购,应在规则中明确引导或要求其回购股份在持有期满后予以注销,真正实现稳定市场、回报股东的目标。另一方面,对于明确注销股份的护盘式回购,可考虑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实施效率,与其他形式的回购形成差异化便利。

“对积极实施回购注销、股东回报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可在其后续再融资审核中提供‘绿色通道’,缓解其因回报股东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可在研究减持规则时,对这类公司股东给予更合理的政策空间,推动形成‘重视回报—获得支持’的市场正向循环。”顾小龙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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