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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新规公开征求意见:号牌10年有效 7种情形不予登记

(来源:千龙网)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条例》落地,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起草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于4月1日至4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对电动自行车上牌、过户、车牌安装等,都有新的要求。

购车15日内需登记

在登记流程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的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登记站点接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查验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及电动机编码,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电动自行车查验合格的,核发有效期为十年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具体情形。其中,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未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等七种情形,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细化变更、转让、注销登记程序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还细化了变更、转让、注销登记程序。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同产品型号电动机或车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或者不再使用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修订草案》提出,申请电动自行车变更、转让、注销登记前,所有人应当配合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书面或电子告知。

《修订草案》中同样规定了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或电动机、电池类型的;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或电动自行车登记满十年未申请延用登记的等。

期满可申请延用登记

按照新国标要求,参考生产厂家建议的使用年限,《修订草案》增设了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十年有效期,期满可以申请延用的条款。根据草案,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所有人可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延用登记,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行驶证。

针对已登记满十年的车辆,草案明确,2016年8月31日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登记;对登记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用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行驶证、号牌。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还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安装规范: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后部号牌安装位置;号牌应正面朝外、字符正向,禁止反装或倒装;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在安装孔上;号牌周边不应有影响号牌识别的物体和光源。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登记服务点,方便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动自行车互联网业务办理,积极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免予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链接

公开征集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zhengqiu202603@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意见征集组”收(邮编100023);

联系电话010-68397962(工作日8:30-12:00,13:30-17:00);传真010-876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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