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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检察依法亮剑

本报记者 张晓英

网购食品本为方便省心,可若是买到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问题食品,非但便利全无,反而会埋下健康隐患。

去年,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所售咖啡、蜂蜜含违禁添加成分,仍通过微信、快手直播等网络渠道售卖,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时间拨回到2021年11月至2023年10月,这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夫以每盒70元的价格大量购进马来西亚咖啡和蜂蜜,“这些食品是无产品合格证明、无检验报告、无中文标识的‘三无’产品,被告人自己也清楚,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了头疼、头晕等不适症状。”负责此案的湟中区人民检察院李检察官介绍道。可在利益的诱惑下,马某某夫全然不顾消费者生命健康,将这些有毒有害食品通过微信以每盒75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牟利。

无独有偶,2023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马某某来在明知马某某夫违法销售马来西亚咖啡的情况下,依旧铤而走险,大量购买,并通过微信、快手直播等渠道进行销售牟利。“经专业机构检验,二人销售的马来西亚咖啡和蜂蜜中均含有他达拉非成分,这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李检察官解释道。

2024年12月,湟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马某某夫、马某某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中,敏锐发现二人不仅触犯了刑法,更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大。“食品安全无小事,尤其是通过网络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同步跟进公益诉讼追责。”李检察官告诉记者。

同年12月,湟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实,两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海关通关证明及中文标签的情况下,公然销售违禁添加的有毒、有害食品,其中马某某夫销售金额达67万余元,马某某来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

依照法定程序,湟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5年1月,湟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湟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们依法主张以销售金额的三倍为赔偿标准,发挥惩罚性赔偿金震慑作用,倒逼食品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李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诉请判令被告马某某夫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01万元、被告马某某来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并判令二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5年7月1日,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求。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9月2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危害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结,违法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该案是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护航食品安全的生动实践。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以销售金额为基数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震慑、预防功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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