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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圣医疗完成上市后首次工商变更 注册资本增至7529.41万元

【北京,2026年3月12日】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166,证券简称:海圣医疗)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完成上市后的首次工商信息变更,注册资本由6400万元增至7529.41万元,公司类型正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同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适应上市公司治理要求。

公告显示,海圣医疗于2026年2月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11,294,118股,导致公司总股本从6400万股增加至75,294,118股,注册资本相应调整为75,294,118元。

主要修订内容对比: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于2025年12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294,118股,于2026年2月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294,118元。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75,294,118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重点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股份锁定要求,明确了上市前10%以上股份持有者的限售期规定,并细化了关联交易监管条款。公司强调,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公告同时指出,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公司注册地址未发生变更。

海圣医疗表示,此次工商变更及章程修订是公司上市后完善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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