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十四五”时期人民法院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本次发布的案例集中反映了涉海经济纠纷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新类型案件确立了裁判规则,为海洋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在发布会上介绍。
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护航海上风电行业发展
发挥好、运用好调解这一“东方经验”,有助于高效化解海洋新质生产力相关疑难复杂纠纷,实现多赢共赢的良好法治效果。各海事法院因地制宜,总结形成了分步调解、协同调解、立体化调解等多个富有海事审判特色的调解方法,某海洋科技公司等海上风电作业平台台风事故系列纠纷案就是其中的成功实践。
2022年7月2日凌晨,受台风“暹芭”影响,登记在某海洋科技公司名下的海上风电作业平台“福某001”轮在阳江闸坡海域抛锚防台时遭遇强风巨浪,发生走锚事故,先后触碰附近海上风电场多个风机设施,最终船体断裂沉没。因船舶全损,某海洋科技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及分公司支付该船的船壳保险赔偿金。因船舶触碰风电场风机设施造成损失,某新能源发电公司等原告分别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7宗诉讼,请求某海洋科技公司等当事人赔偿风机等设备设施损失。同时,因船舶打捞救助产生费用纠纷,某海洋工程公司、某海事咨询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某海洋科技公司等当事人支付海难打捞救助的相关费用。上述系列纠纷共10宗案件,诉讼标的额高达12.6亿元。各方当事人围绕船壳险保险赔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触碰损害和海难救助赔偿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广州海事法院就上述船壳险、触碰责任、海难打捞救助费用等4宗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多次复盘案情,围绕海上风电平台属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等核心法律问题深入研判,确立了“船壳险赔付+多案联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比例受偿”的整体调解思路。法院坚持以整体化解为目标,将船东获赔的保险纠纷和船东对外赔偿的各类纠纷一并处理,多次向各方释明海事司法鉴定成本、周期及风险,推动各方同意采用同一损失计算方法并交叉校验,确定合理损失数额。
针对海上风电企业预期过高、观望调解的情形,法院适时向受损企业发出调解建议,最终引导相关主体就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内赔偿和比例分配问题达成共识。
司法担当不止于审判。以行业治理为导向,在调解协议签署时,法院同步组织风电企业、保险公司和海事律师开展“海洋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专题交流座谈,共同研判潜在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切实为“蓝色引擎”注入司法动能。
精准界定权责边界,鼓励海洋科技自主创新
随着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向纵深开拓,涉及深远海养殖平台的纠纷逐渐显现。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海事法院积极作为。宁德某实业公司与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洋设施设计建造合同纠纷案,即彰显了鼓励海洋科技自主创新的价值导向。
宁德某实业公司作为买方,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双方于2020年签订《宁德深远海养殖平台项目(“宁某1号”)设计建造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约定卖方设计、建造并交付全国首座半潜式深海养殖平台“宁某1号”,合同总价7499.98万元。2023年7月,平台在宁德四礵列岛指定海域完成安装定位及升降试验,等待最终验收。同年7月24日,为防范台风“杜苏芮”,平台工作人员撤离。后平台因受损严重而沉没。宁德某实业公司向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损失。因双方就是否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损失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兼具技术开发、建造与买卖的混合属性,“宁某1号”作为首座半潜式深海养殖平台,属新型海洋装备,其设计建造具有技术开发合同特征,存在不可预见的研发风险。案涉平台在交付前因受损严重而沉没,属技术开发风险现实化,并非因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约所致。据此,该院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价款,对于宁德某实业公司主张的配套费用、管理费、违约金等损失,因其未能证明系某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造成,故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厦门海事法院合理界定新型海洋装备的技术开发风险与合同违约责任,为海洋科技创新提供明确规则指引,避免对创新主体苛以过重责任,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
发挥涉外海事司法效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原油进口国之一,原油的跨境运输主要通过海运完成。保障原油运输安全和贸易通畅对推动实现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4月9日,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以指示提单持有人身份向巴拿马籍“S”轮船舶经营人主张提货,但“S”轮船舶经营人以其与案外航次租船承租人存在其他航次的运费、滞期费纠纷为由,将船舶停靠在大连长兴岛锚地,拒绝进港卸货。上海某进出口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轮。经查,“S”轮运载了约27万吨、价值10亿余元的原油,船舶经营人拒绝靠泊交付货物将严重影响某大型石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相关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并且当时海面风力6级,该30万吨巨型油轮长时间滞留在海上易发生重大安全风险,需及时稳妥化解。
大连海事法院收到扣船申请后迅速行动,依照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审查证据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扣押船舶文书,与海事局、外事部门等密切配合,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前往锚地扣押“S”轮。前往锚地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多次沟通后成功说服外籍船长配合中国法院的执法工作。船舶顺利进港靠泊,船载原油在我国港口安全卸载。原油卸载期间,涉案相关纠纷在国内外当事人之间快速成功化解,大连海事法院依法及时解除船舶扣押并退还担保。
原油等大宗货物的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关乎国计民生。人民法院发挥涉外海事司法效能,保障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雷霆出击公正执法,办案高效司法为民”。当事人送来的锦旗,表达着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和肯定。
展望未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为海洋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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