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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期货因互联网营销合规问题领警示函 第三方合作管控不足暴露内控缺陷

2026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54599N)因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机构合规管控不足,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违规事实明确:第三方合作未签书面协议

上海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经查实恒泰期货存在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机构的合规管控不足问题,具体表现为"未签订书面协议即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监管部门认为,上述问题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恒泰期货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该条款规定。

监管措施落地:出具警示函并明确权利救济途径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恒泰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告同时明确,恒泰期货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金融机构在互联网营销合作中的合规管理重要性。随着金融业务线上化加速,第三方机构合作已成为行业常态,但如何建立健全合作全流程的合规管控机制,仍是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需要持续完善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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