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坊秀 街坊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街坊资讯 »

巴临市监处罚〔2026〕4-1号

巴临市监处罚〔2026〕4-1号

浏览:1次

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 处罚日期

    2026年02月05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街坊秀 » 巴临市监处罚〔202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