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8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桂1103民初1367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6月10日,判决结果为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某有限公司欠付广西贺州某有限公司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广西贺州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3313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付:以99667.5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33465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1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23年10月22日,原告(供方)与被告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碳酸钙,数量205.5吨,含税单价485元/吨,金额99667.5元;2024年3月10日,原告(供方)与被告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碳酸钙,数量69吨,含税单价485元/吨,金额33465元。两份合同验收标准均为卖方企业标准,货到买方后,买方应对货物化验验收,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交货后7天内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即视为质量合格;结算方式均为月结90天,含税13%,如需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需方则应按每日千分之五向供方支付滞纳金。2.2023年10月22日《购销合同》所涉货物(共计205.5吨)于2023年11月22日全部交付完毕给被告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10日《购销合同》所涉货物(共计69吨)于2024年3月13日全部交付完毕给被告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024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3132.5元未支付;被告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113132.5元。另查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系被告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2日、2024年3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已依约交付货物,被告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货款113132.5元;其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整为按照年利率5.175%计付。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系被告广东省中源九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货款11313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付:以79667.5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5.175%计算至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以3346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5.175%计算至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负担220元,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不代表Hehson财经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