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进程,发挥科技创新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引领和支撑,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库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服务全省建设领域中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建设科技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专家入库、清出、选取和动态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发挥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技术指导咨询作用,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四条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遵循“需求导向、分类管理、权责一致、动态调整”的原则集中统一建设与管理专家库。由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专家库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备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且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组成。
第二章 专家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和青海省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绿色发展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资格证,从事建筑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工程检测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建设科技专家应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省级(含)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本人接受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要求,按时参加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能够胜任咨询、评审、考察、检查,评估论证、市场调研、技术服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七)无违法违纪等信用不良记录,未被行业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入库按照自愿申请、单位推荐、择优选取、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具体提交材料和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建设科技专家入库申请表》,且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申请人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书、国家注册职业资格证等扫描件(原件备查);
(三)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发表的论文、专著、工法及专利,参与标准编制、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反映业绩成果的相关资料。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入库人员进行资格和业绩等相关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将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管理,专家任期为5年。对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掌握住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建设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建设科技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制定修订、咨询评审以及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性能认定、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服务,提出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依据;
(四)参与建设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转化的技术评审、行业培训和宣传交流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五)承担委托的其他专项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接受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
(二)有权获取所承担工作任务相关资料,认为提供的资料内容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四)需要回避或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参加受邀活动的,有权提出申请并拒绝参与;
(五)对在执行专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六)有权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二)在开展评审(咨询)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同时对所提出的评审(咨询)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科研学术道德,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按照规定的评审(咨询)等活动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咨询)等活动过程中内容、意见、结果、知识产权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
(五)廉洁自律,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如果个人与某项工作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职务关系等,应主动提出回避,并接受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接受或索取利益相关方的财物、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积极参加年度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或依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选取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选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建筑项目的类型和需求,选择专业契合的专家,优先选取有丰富实践经验、参与过重大或复杂项目,且成果显著的专家;
(二)通过公开征集、严格审核、公示环节,保证所有符合条件者有平等机会,接受社会监督;
(三)兼顾不同年龄、专业领域、工作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地区的专家,形成多元化结构;
(四)对于因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和工程建设标准,现有专家库难以满足要求的,可另行聘请专家;
(五)专家选取遵循轮换制,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加评审不超过10次;
(六)为确保专家评审等活动的公正、公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未主动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论证、评审等工作:
1.与被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2.本人或直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被评审人、项目负责人、承担(申报)单位、参与单位等属同一家单位(高校为同一学院或同一直属单位、下属单位的)的;
3.本人同期申报的项目与被评审项目属于同一申报指南方向的;
4.被评审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5.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等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根据专家承担工作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一)严格遵守评审(咨询)等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承担的相关任务活动的,评价为合格;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并及时清出专家库:
1.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行业规范等行为的;
2.在科研工作中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虚假申报等科研失信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3.多次无故拒绝参加专家库组织的活动的,或泄露专家工作中涉及的需保密的信息的,或在专家评审、咨询等工作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
4.因自身专业能力原因,在多次专家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或不再符合入库时的专业知识、技能要求的;
5.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依照有关规定应清出专家库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可申请自行退出专家库:
1.身体状况不佳,无法继续胜任专家工作,或影响其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2.超出专家条件规定年龄限制,且本人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或因工作变动、单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与建设领域绿色发展和建设科技相关的工作,不具备继续担任专家条件的。
第十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业绩造假、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专家在评审(咨询)等过程中的履职行为,按规定纳入建设领域相关诚信记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