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本网1月23日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梅刚)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步配套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三类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评价标准,构建“1+3”医保信用监管模式,从源头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据了解,该模式在评价规则上,统一明确三类主体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分为优秀(A≥90分)、良好(90>B≥80分)、较差(80>C≥65分)、差(D<65分)四级,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通过机构自主提供、医保部门日常监管采集、医保信息平台获取、社会信用平台共享等多渠道整合数据,为信用评价提供依据。同时,自治区医保部门推出差异化奖惩措施,对优秀主体给与免除定期检查、考核加分、优先参与新政策试点等激励;对良好主体,在保证日常检查覆盖率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对较差主体,强化检查力度、开展信用约谈、限期整改;对差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纳入国家、自治区重点飞检对象;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此外,内蒙古构建申请、审核、修复的规范化信用修复机制,失信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医保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医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信用修复,并及时调整信用档案记录。信用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请,医保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书面告知结果。
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