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海泽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泽恒”)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相关基金产品投资经理雷某同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上海泽恒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40万元,雷某同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2万元,合计罚款182万元。
第三方操控产品运作 基金管理人玩忽职守
根据上海证监局调查结果,上海泽恒在管理2只私募产品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履职不到位问题。上述产品的投资者、投资标的主要由第三方安排,资金来源与投资去向则主要指向第三方同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泽恒作为基金管理人,未能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构成玩忽职守。
调查过程中,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及基金业协会提供的资料等证据,充分证实了上述违法事实。
多项法规被违反 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上海证监局指出,上海泽恒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同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作为时任上海泽恒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相关基金产品投资经理,雷某同被认定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处罚决定及后续事项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上海证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对上海泽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40万元罚款;
- 对雷某同给予警告,并处42万元罚款。
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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