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障“保基本”原则,优化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结合国家人工电子耳蜗集中带量采购成果及前期政策试行情况,省医保局1月20日印发《关于调整人工电子耳蜗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人工耳蜗医保支付政策作出调整。
《通知》明确,未在我国正式批准注册、仅通过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使用的临床急需进口特许人工耳蜗,自2026年1月9日起不再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同步停止相关医保结算服务。
为保障政策平稳过渡,对于2026年1月8日(含)前已办理住院手续的参保患者,仍可按原政策(琼医保〔2025〕158号)继续享受医保待遇,确保患者权益不受影响。
《通知》同时对已在国内获批上市的人工耳蜗产品医保支付政策进行了细化和统一。
一是严格限定医保支付适应症人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方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语前聋患者:7周岁以下先天性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儿;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具备一定言语基础的18周岁及以下语前聋患者。
语后聋患者:双耳极重度或重度感音神经性聋,且佩戴助听器后仍无法进行正常听觉言语交流者。
二是统一城乡居民与城镇从业参保人员待遇。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使用人工耳蜗耗材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与城镇从业参保人员一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亦参照后者执行,实现医保待遇公平化。
三是强化集采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参保人使用国家集采中选人工耳蜗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支付标准不高于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若实际采购价低于支付标准,按实付价格报销;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医保支付标准将根据集采价格动态调整,确保政策与时俱进。
《通知》还将两项关键医疗服务项目由丙类调整为乙类:“电子耳蜗植入术”(医保编码:003305020200000);“人工耳蜗植入费”(项目编码:013305000340000)。
这意味着上述手术及操作费用将按规定比例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显著减少患者自付金额。记者 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