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月21日公告称,因对参股公司财务资助到期未能收回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长刘德伟、董事会秘书阎忠吉于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2025年12月10日,獐子岛对参股公司大连普冷獐子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到期未能收回,但公司直至2026年1月15日才披露上述逾期情况。大连监管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德伟作为公司董事长、阎忠吉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獐子岛公司及刘德伟、阎忠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尽快收回财务资助资金,依法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同时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对于此次监管措施,獐子岛表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问题,将严格按要求进行全面整改。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责任人将深刻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公司将进一步健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完善信息披露管理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告同时明确,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大连监管局指出,当事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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