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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年会表演被开除企业“面子”岂能损害员工权益“里子”

  □汪昌莲

  近日,深圳工会发布一则案例,深圳一公司领导要求员工小明(化名)在公司年会表演脱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领导认为小明“不给面子”。次日,公司给小明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属严重违纪。小明不服公司解除决定,于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该案经由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一次性向小明支付赔偿金。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企业领导以“不给面子”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看似维护企业文化,实则暴露出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漠视。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企业不应将年会表演等同于工作义务,更不能以“不给面子”为由侵害员工权益。

  年会本应是企业增进凝聚力、营造轻松氛围的非正式活动,其初衷是善意的、积极的。然而,当年会表演被异化为强制性任务,甚至与绩效考核、人员去留挂钩时,其性质便发生了根本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基于法定事由,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而员工是否参与年会表演,并不属于法定可解雇情形,也通常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企业以此为由开除员工,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涉嫌违法解除合同,是对劳动者人格尊严与职业权益的粗暴侵犯。

  企业强调团队精神、企业文化,本无可厚非,但这些不应成为压迫员工的工具。真正的团队精神,是建立在尊重、平等与自愿的基础上,而非通过强制命令来塑造。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是否参与非工作性质的活动,应由其自主决定。企业将员工个人业余时间的自由选择与职业前途捆绑,实则是权力的越界。长此以往,不仅会寒了员工的心,更会破坏企业内部的信任生态,最终损害的,仍是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事件背后,折射出部分企业管理者“家长式”思维的根深蒂固,将企业视为“家天下”,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任何“不配合”都被视为“挑战权威”。这种思维与现代企业治理理念背道而驰。企业不是“小家庭”,而是契约关系的集合体。员工以劳动换取报酬,企业以制度保障公平。尊重契约、敬畏法律,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基石。

  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不能只靠个案维权,更需制度性保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隐性侵权行为的监督,明确界定“非工作活动”的边界;工会组织也要发挥应有作用,为员工撑腰发声。同时,企业自身也应反思管理方式,将人性化管理、依法治企真正落实到行动中。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辛勤付出。真正的“面子”,不是年会上的表演,而是尊重的文化、公平的制度、合法的管理。当企业愿意放下虚荣的“面子”,用心守护员工权益的“里子”,才能赢得人心,赢得未来。否则,再热闹的年会,也掩盖不了企业文化的贫瘠与法治精神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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