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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两项规定将于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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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延长春节期间限放时段 严禁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

  本报讯(记者彭媛媛)记者1月16日从南宁市司法局获悉,新修改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将于2月1日施行,在延续南宁市禁燃限放政策基础上,适当延长限放区春节期间允许燃放时段,新增严禁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等内容。

  据介绍,2019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范进行了全面调整,以立新废旧的形式出台了《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施行以来,对加强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律制度变化,《规定》部分内容已相对滞后,不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调整禁、限放区域规定相关表述。为增强禁、限放区域划定的科学性与灵活性,避免规章条文因后续政策性调整而产生滞后,本次修改将《规定》中关于禁、限放区域具体范围的表述删除,仅保留由市、县(市)、武鸣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或者调整禁、限放区域的规定,这既保持了立法的稳定性,也满足了动态管理的实务需求。当前,南宁市城区内(武鸣区除外)的禁、限放区域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各县(市)、武鸣区则按本级政府公布的禁、限放区域范围执行。

  适当延长春节期间限放时段。为更好地满足市民在传统佳节期间的民俗活动需求,并结合国家关于春节假期安排的最新调整,本次修订适当延长农历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将《规定》“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调整为“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在不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整体目标的前提下,增加一天的燃放时段。

  严管重点场所严禁危险行为。结合城市发展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新形势,《规定》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现代城市中人员高度密集、火灾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纳入禁止燃放范围。同时,结合近年来各地向窨井投放烟花爆竹等事故案例增多的态势,新增了严禁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等危险行为。此外,进一步强调了监护人的责任,明确要求陪同看管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成年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优化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措施。为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关于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相关规定,防范许可期限届满剩余未销售产品因安全管控措施缺失或处置不当引发安全事故,《规定》第九条明确“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可以采取由批发企业回购等方式妥善安全处置,不得自行存放”。

  同时,对《规定》中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删减,明确相关违法行为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执法,并对规章条文中相关部门名称、职责进行了修改,确保监管责任主体明确、执法依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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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推动服务标准化 乘客坐车更舒适

  本报讯(记者彭媛媛)记者1月16日从南宁市司法局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近期颁布,对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自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南宁市出台《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1年进行第一次修正。《规定》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升了行业服务质量,促进了网约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截至2025年底,南宁市共有14家网约车企业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92714人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网约车运输证39390辆,日均接单车辆数量约为2.12万辆,日均订单总量约为22.00万单,2025年11月网约车订单双合规率95.70%,在全国中心城市中排名14位,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便捷、安全的运输出行环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政策环境变化,《规定》需要通过修改准确衔接新修正的《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更好适配网约车行业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需求。

  本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删除《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服务网点及其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信息”。《决定》施行后,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在向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许可时,无需提交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服务网点等信息,但仍需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即提交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为提升网约车服务品质与乘坐舒适性,推动服务标准化,将《规定》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注:原《规定》为“轴距不小于

2400毫米”)。在《决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网约车营运证的车辆,可以继续从事营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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