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临市监处罚〔20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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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处罚日期
2026年01月15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