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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加盟网点经营遇到困难能否自行退出?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司 宇   快递加盟,作为新经济业态下常见的经营模式,在活跃市场、促进就业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风险。例如,当加盟商经营不善、负责人失联时,管理公司为维护快递网络稳定垫付的工资、费用能否追偿?系统生成的经营欠款是否有效?违约金该如何认定?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审结的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当地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裁判指引。   此案中,原告某快递公司诉称,其与被告某物流公司(加盟网点)签订了系列合作协议。2024年年初,被告经营状态异常,拖欠员工工资及各项费用,其法定代表人随后失联。为保障快递网络稳定,原告代为垫付员工工资9.7万余元及电、暖、物业费共计7700余元,并结清了被告经营期间产生的系统欠款4.9万余元。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全部垫付款、支付经营欠款及违约金共计18万余元。被告则辩称,其系协商后退出快递网络,并非擅自违约;原告垫付费用未经其同意,可用网点资产抵扣;对系统生成的经营欠款金额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中,双方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希望快速解决纠纷。   头屯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系列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作为独立经营主体,负有自行支付员工工资、经营费用的合同义务。在其法定代表人失联、未履行上述义务并可能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快递网络稳定代为垫付款项,其行为合理且必要,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应予返还。   关于经营欠款,根据协议约定,双方结算以系统数据为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原告主张抵扣保证金后的剩余欠款4.9万余元,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总金额30%计算过高。综合考虑被告违约情节、原告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等因素,依法予以调整,判决被告以经营欠款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000余元。   因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业态加盟合同纠纷,核心在于加盟商“失管”“失联”后相关责任的认定。本案裁判明确了相关指引。   新业态经营需守合同底线。加盟合同是维系品牌方与加盟商权利义务的核心,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加盟商经营遇到困难时,应通过协商等正当途径解决,而非消极失联。否则,不仅会放大自身损失,还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未完成流程及处理善后事宜,即便曾沟通退出意向,仍构成违约。   垫付费用的合理性认定。品牌方为保障网络稳定、防止损失扩大而垫付的必要费用,有权向违约加盟商追偿。本案中,原告公司垫付工资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网络运营,垫付电、暖、物业费是为避免快递服务完全停滞,均属于履行减损义务的合理行为,依法应得到支持。   小额诉讼程序的高效价值。本案经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了“一裁终局”。相比普通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周期短、程序简便,能快速定分止争,减少当事人诉累,尤其适合新业态纠纷中企业对效率的迫切需求,为市场主体节省了时间和维权成本。   举证责任不可忽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被告虽提出多项抗辩,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最终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市场主体在经营往来中,应注意留存沟通记录、结算凭证等证据,为维权提供保障。   新业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本案的审理既明确了快递加盟经营中的权利义务边界,也彰显了小额诉讼程序高效化解纠纷的优势。在新业态快速迭代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应强化契约精神,遇到纠纷积极协商解决,而非选择失联逃避责任;同时可充分利用小额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也将持续立足司法职能,不断优化司法服务,为新业态、新经济的规范有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促进形成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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