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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因内控不完善及收入确认问题收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5008,证券简称:长鸿高科)于近日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号)。宁波证监局指出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及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等违规行为,并对公司及董事长陶春风、董事会秘书白骅、时任财务总监胡龙双分别采取责令改正和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决定书》,宁波证监局经核查发现长鸿高科存在两方面主要违规行为。一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具体表现为公司销售管理、在建工程管理执行不到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存在部分销售发货日期早于销售合同签订日期、重大工程合同审批未按内部制度履行审议程序、未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分级审批权限等问题,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二是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公司存在部分收入确认单据不规范的情况,未谨慎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导致2024年半年度提前确认部分营业收入,造成公司202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宁波证监局认为,陶春风作为公司董事长、白骅作为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长鸿高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相关人员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宁波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长鸿高科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同时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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