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证监局)
来源:山西证监局
侯铁峰:
经查,你入职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后,未被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也非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上却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