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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或许能包装审判马杜罗的合法性,却更凸显美式霸权的狂妄与强横

该2026新年伊始,美军对委内瑞拉发动突袭,代号“绝对决心”,打击多个委国境内目标的同时,派兵突入首都加拉加斯,强行控制委内瑞拉总统马杜罗及其夫人,押送至美国纽约接受“毒品恐怖主义”等罪名的刑事起诉。

“绝对决心”行动前,美国已自去年9月起海上封锁委国,且对其单方面认为涉嫌贩毒的委国海上船只实施打击三十余次,击杀100余人。“绝对决心”行动本身,未得联合国批准、未得所谓“盟友体系”(如北约)默许,甚至连美国自己的国会都未授权,全属白宫单方面行为。

该行动最初被描述为由军方支持的“执法型拘捕”,但其行动烈度即便在美国自己海外拘捕他国领导人的历史上亦属空前,而美国总统特朗普随后更是公开表示美国将在过渡期内“接管”委国,且有意任命国务卿鲁比奥负责主导委内瑞拉事务,美媒也因此将鲁比奥称作委内瑞拉“总督”。

这一切使所谓“执法行动”的伪装迅速崩塌,显出其以暴力胁迫他国政权更迭的实质,举世哗然。

本文就此试论三个问题,以资对该行为的讨论:美国行动是否违反国际法?美国行动是否违反美国国内法?美国法院是否有权审判马杜罗?

美国行动是否违反国际法?与“禁用暴力”原则正面冲突

笔者认为,是的。

现代国际法有一简单优雅的根本原则:禁用暴力。

这原则反映在《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第2条第4款——除非获得安理会授权,或符合《宪章》第51条遭受武装攻击时的正当防卫情况,任何国家不得武力威胁他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另有一条例外是“敌国条款”,详见笔者《被忽略的“亚太清算”:西方国际法学界的“敌国条款过时论”站得住脚吗?》一文)

美国行动采取直接导弹打击、空中打击,海洋封锁等暴力手段,并以军队直入委国首都拘捕该国现任总统,显然违反禁用暴力原则。

那么,《宪章》允许的例外情况存在么?笔者认为并不。

美国并未获得安理会授权,委内瑞拉亦未同意美国兵发加拉加斯。《宪章》第51条的自卫反击也不成立——正如《德国之声》和伦敦查塔姆智库(Chatham House)分析,美国将委内瑞拉的所谓“毒品恐怖主义”或一般性毒品的危害解释为《宪章》第51条意义上的对美国的“武装攻击”,在法理上难以成立,否则,任何国家都可以国内刑法为依据,对他国发动军事打击。另有部分国际法学者认为,该行为甚至可能涉嫌构成国际法上的侵略罪,发动此举的美国军政领袖负有国际法刑事责任。

更具争议的是马杜罗的身份——马杜罗是委内瑞拉在任总统。在任国家元首在国际习惯法上享有“职务豁免”(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即,其个人在任期内享有高度的人身豁免权,免于他国国内法律审判。该豁免的目的并非保护个人,而是保障国家间关系的稳定运行,是国际秩序的底线。直接派兵抓捕在任国家元首,无疑让这一历史悠久的国际法原则成了个尴尬的笑话。

总观之,美国的做法实际上是以国内刑事起诉为工具,否定他国现任领导人的国际法律地位,显然违反国际法。

美国行动是否违反美国国内法?行政权对国会宣战权的掏空

笔者认为,是的。

美国宪政制度,最重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由白宫、国会和最高法院分掌,互不侵犯。而对外宣战权被宪法明确单独赋予国会,而非白宫。如此,未获国会授权,总统单方面发动对委国的大规模军事行动,有违宪越权之嫌。

诚然,白宫绕过国会授权的军事行动并不罕见,历史上多位美国总统都曾以“有限军事行动”单方面发动军事行动。但之前的此类行动带有短期、有限和低烈度的特色,且多数或多或少起码明面上事出有因(如小布什总统在“9.11”恐袭后发动的“反恐战争”)。而此次行动,其发动理由之牵强,规模与性质之恶劣,烈度之高——在主权国家首都实施空中和导弹打击,并在事后公开宣称“接管”该国——与此前的行动有本质区别,难以解释为单纯的跨境执法,倒更像对外国政权的强制干预,更像战争。

更有甚者,如开头所述,2025年9月以来,美国打击其单方面认为涉嫌贩毒的委国船只三十余次,击杀100余人。该行为已远超传统执法行动的限度,更接近武装冲突,亦模糊了《美国法典》第10编(Title 10;美国武装力量法,属公开战争行为性质)与第50编(Title 50;战争与国防法,属暗地被动防御性质)之间的权限界限,也完全无视美国在其国际宣传中大书特书的所谓宪法程序正义和平等保护等原则,肆无忌惮地使用暴力颇似封建私刑。

总之,该行动既无明确法律依据,亦明显超出历史先例范围,显然违反美国国内法。但在现有政治结构下,短期内不太可能有人出面起诉白宫。而白宫篡夺国会宣战权的先例传统和行政权力的膨胀趋势在过去数十年中已多次出现,且存在持续强化的风险。

美国法院是否有权审判马杜罗?非法拘捕、司法管辖与政治承认的交叉地带

笔者认为,可以。

读者可能好奇:如果对马杜罗的抓捕本身违反国际法,那么纽约联邦法院是否还有权基于这种非法抓捕,来审判被抓来的马杜罗?

笔者认为,有。

美国联邦判例法早有所谓“科尔-弗里斯比”(Ker–Frisbie)原则,源自美国最高法院1886年和1952年的两个判例( Ker v. Illinois 和 Frisbie v. Collins)。该原则认定,被告被带至法院的方式是否合法,原则上不影响法院对其进行刑事审判的权限,只要被告已基于有效的起诉书或逮捕令处于法院管辖之下,审判即可继续进行。

在后来1992年的美国诉阿尔瓦雷斯-马查因案中(United States v. Alvarez-Machain,编注:该案核心是美国特工在墨西哥非法绑架了墨西哥医生阿尔瓦雷斯-马查因,并将其带回美国受审,引发了关于主权侵犯、域外执法和国际法合法性的重大争议 ),尽管本案被告是被美国政府从墨西哥绑架至美国的墨西哥公民,该抓捕本身严重侵犯了墨西哥主权,且当时美墨之间已有正式引渡条约,但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将国际法义务置于美国国内刑事管辖权之后,仍然允许对阿尔瓦雷斯-马查因进行审判。

法院强调,其关注重点在于对被告的人身管辖权,而非拘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亦即即便美国政府公然违反国际法入侵主权国家绑架其公民来美受审,美国法院在美国国内法框架下依然可以正常进行刑事审判,完全合法。

但是,如上所述,国际习惯法向来承认在任国家元首享有人身豁免,而美国法律也认可该原则,那么马杜罗可否因其现任委国国家元首的身份,而豁免于美国国内的刑事司法审判呢?

笔者认为,不会。

尽管国际习惯法和美国国内法都承认在位国家元首享有人身豁免,但是谁可以被称作是“国家元首”不是法院说了算,很大程度上是白宫说了算。(笔者注意到,此种情况与美国一方面高举人权大旗,一方面牢牢掌控对“人”的定义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妙。)还因为三权分立,在是否认定某人为一国元首而享有豁免权问题上,美国法院大概率会尊重行政部门的建议,因为白宫掌控大部分宪法赋予的外交权,总统在承认外国政府方面享有排他且绝对的权力。

这一结论在2015年的齐弗托夫斯基诉克里案( Zivotofsky v. Kerry)一案再次得到重申。在该案中,联邦政府拒绝在美国护照上将“以色列”列为一位出生在耶路撒冷的申请人的出生国家,理由是当时的美国不承认任何国家对耶路撒冷的主权。最高法最终支持了联邦政府的立场,在判决中指出,美国宪法将承认外国主权国家及其疆域范围的权力,专属总统,不与国会共享。

因此,若马杜罗如外界普遍预期的那样主张其作为在任国家元首应享有刑事豁免权,特朗普政府完全可以轻松化解——只要向法院强调,自2019年起,无论是特朗普本人,还是其前总统拜登,均未承认马杜罗具有合法的国家元首地位即可。所以笔者认为马杜罗无法在纽约法庭上通过援引国际法上的人身豁免权而避免刑事审判。

国家元首豁免是国际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将国家间的政治争端区隔于国内刑事司法之外,以免后者被其政府以政治化、工具化的方式对外滥用。然而,在上述美国法框架下,他国元首是否被视为“国家元首”,却全凭美国政府自由决断,则实际上使得美国得以通过承认与否,实质性地决定他国元首是否能够享有其在国际法下本应具备的人身豁免。

推而广之,若弱国元首的法律地位不由国内宪法或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决定,而取决于是否遂强国政府之意,若强国可以“承认权”这一国内法律工具,对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进行选择性适用乃至否定,则所谓的主权平等将难以成立,而建立在其上的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秩序,也势必面临被持续掏空的风险。

结语:当例外成为常态,规则还剩下什么?

总观之,美国此次对委行动,不仅违反国际法,而且在美国国内法层面也充满争议。但真正值得警惕的,并非这次行动的合法性本身,而是它释放的制度信号——当军事力量可以被包装为刑事执法,当弱国元首的豁免取决于强国政府的政治承认,当主权原则在“例外”中不断被掏空,国际法便不再维系规则,而只是反映丛林中相对力量分布的晴雨表。

对中小国家而言,这一先例破坏性极大,而对国际秩序本身而言,它似乎标志着一个更不稳定、更丛林化时代的开始。如果规则无法调节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关系,试问国际法是否还配得上它“法”的名号?

(作者系美国沃顿商学院应用经济学学士、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现任纽约某私募基金高级企业法务)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 长弓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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