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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签了名、有见证的打印遗嘱 为何被判无效?

(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讯员 王 晨

  随着社会发展,打印遗嘱因制作方便、格式清晰,逐渐成为常见遗嘱形式。然而,一份看似规范的打印遗嘱,是否必然代表立遗嘱人真实意愿?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继承纠纷案,给出了清晰答案。

  拆迁安置房引纠纷

  一子持遗嘱拒平分

  林大爷有一套农村自建房,一生养育七名子女,二儿子早年离世。2012年,因林大爷年事已高,六名子女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赡养协议,约定林大爷由六人共同赡养,相关费用共担。同时,因林大爷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有四儿子名字,协议明确:若日后拆迁,安置权益中四儿子得50%,林大爷享有的50%份额由六子女平分。

  2016年,林大爷宅基地房屋被征收,获一套拆迁安置房。2022年林大爷离世后,除四儿子外的五名子女欲按2012年协议分割父亲50%遗产份额,却遭四儿子拒绝。协商无果,几人将四儿子诉至法院。

  庭审中,四儿子拿出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且有两名见证人签名的打印遗嘱,称父亲名下财产(含案涉房产中其份额)应全部由自己继承。四儿子主张,这份遗嘱已取代2012年的家庭协议,遗产应全归其一人。

  视频还原关键对话

  遗嘱未能如实记录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2013年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为查明真相,法院依职权调取了遗嘱见证人保存的立遗嘱现场视频。

  这段关键视频让林大爷的真实意思得以重现。视频中,当见证人询问身后财产处置时,林大爷清晰表示“谁养我房子给谁”“六个人一起养就六个人分”。这表明,在林大爷的意愿里,财产归属与赡养义务履行挂钩,是附有前提的安排,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者,方可获得相应财产。

  然而,最终形成的打印遗嘱仅写明“这些财产在我故世后都归老四所有”,未提及“谁抚养谁受益”这一核心前提。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林大爷财产处分的完整意思,存在重大遗漏。此外,事实表明,在林大爷立遗嘱后直至去世前,实际主要承担照料义务的是六儿子和七儿子,四儿子无法证明自己独自履行了取得全部财产所对应的赡养条件。

  因此,南湖法院一审认定,该打印遗嘱因不能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属无效。

  遗产按法定继承

  利益分配尘埃落定

  既然打印遗嘱无效,林大爷的遗产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判决:案涉拆迁安置房产归四儿子所有,同时,四儿子需向其他主张继承的兄弟姐妹每人支付折价款5.8万余元。已去世二儿子的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四儿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随着信息技术融入生活,打印遗嘱愈发普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确立了打印遗嘱法律地位,也对其形式要件作出严格规定。打印遗嘱虽然便捷,但易篡改、伪造风险也较高。

  法律为此设定了严格形式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确保遗嘱制作的时空一致性和内容完整性。

  “然而,形式合规只是基础,核心灵魂始终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法官强调,本案正是典型,那份打印遗嘱虽然在签名、日期等形式要件上可能无瑕疵,但在最根本的内容层面,“剪辑”了立遗嘱人最关键的意思,导致其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公众,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订立遗嘱,确保内容完全、准确反映其自身真实意愿,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形式,才是让遗愿顺利实现、避免身后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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