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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体量建设带动乡村振兴

  本报记者 陈雪柠

  记者昨天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获悉,《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已印发施行。《指导意见》明确,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应充分发挥“以点带面”作用,以小体量建设带动大规模田林空间的生态价值整体提升,以乡村产业发展推动首都乡村振兴。

  正负面清单引导功能准入

  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以促进田林空间集中连片与价值提升、引导建设用地减量提质增效为目标,确需在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直接服务于农业和林业生产、乡村旅游、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进行点状布局、精准配置的各类配套设施用地。

  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包括建设用地类和非建设用地类两种类型。其中,建设用地类主要用于服务保障农产品就地加工、智慧农业、农业科研、林下经济、乡村旅游、科普研学、“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功能;非建设用地类包括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业用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以及除上述设施用地外的其他小微配套设施用地。

  《指导意见》适用于除核心区外的全市各区各类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各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正负面清单》中正面清单明确的功能引导和准入标准要求,加强对各类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的分类指导与实施管理。例如,建设用地类可引导支撑农业科研的实验、会议等功能,支撑农产品展示销售的电商服务、直播展销等功能,支撑农产品加工、集采集配的田间预冷、大型农资农机具存放维修等功能,支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研学教室、乡味食堂、村咖茶舍、休憩服务驿站、科普体验示范基地、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因地制宜安排乡村产业用地

  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建在哪儿?《指导意见》明确,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安排乡村产业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

  其中,对于乡村地区具有一定规模、工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应向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促进产业集中集约高效发展;对于确需在田林空间中布局的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应当优先在“百千工程”示范片区、乡村旅游重点片区和重点发展村庄,以及市政和交通设施条件相对完善或者具有接入条件的区域合理布局。

  规模总量管控方面,《指导意见》对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类项目、非建设用地类项目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严禁以点状配套为名开发房地产

  《指导意见》提出,点状配套设施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鼓励采用与周边环境相融合的景观化设计、延续地域特色的乡土化设计、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低能耗设计,打造小而精、小而美、开放共享的精品配套设施。对于非建设用地类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取轻量化、生态化的建造方式,塑造山水秀美、底蕴深厚的京韵乡村风貌。

  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好”。《指导意见》明确,在符合《正负面清单》要求的基础上,实现各类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合理需求应保尽保,激发乡村产业发展活力。在政策执行中要严格底线约束,确保政策执行不跑偏、不走样。

  本市严禁以点状配套设施用地为名开发各类房地产项目,不得采用类住宅套型设计,不得用于民宿、自住、租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坚决遏制打击违法建设“大棚房”行为。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下一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进一步加强与各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塑造生态旅游、文化休闲等乡村消费新场景,打造生态农业、科技农业等乡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为城乡融合发展注入新活力。

  规模总量管控详情

  建设用地类项目

  应优先服务于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农业和林业生产经营等相对集中连片的非建设空间,建筑主体所在的地块总面积不得超过土地流转面积的0.5%且最大不超过10亩。

  土地流转面积确需低于200亩的,可依据相关行业标准确定,或者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非建设用地类项目

  设施农业用地和林服设施用地项目应当符合现行政策有关用地和建筑规模的管控要求。

  其他小微配套设施项目单体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规模不超过200平方米,同一功能的小微配套设施相隔距离原则上不低于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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