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对一起因生猪买卖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自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海口罗牛山肉类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赵某某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11月5日,自诉人曹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因买卖生猪发生口角,双方在微信中相互辱骂数天。2021年11月8日17时许,曹某某饮酒后与林春某、蒯本某和张某四人到海口美兰区罗牛山产业园赵某某办公室。赵某某见曹某某一行到办公室后,便让其先坐在沙发上等候。曹某某便用手指着赵某某辱骂。其间,因曹某某的辱骂影响到开会,杨某便让曹某某小声一点,曹某某听到后便指着杨某辱骂。杨某不堪辱骂拿起办公室内的酒瓶扔向曹某某。随后,杨某再次手持酒瓶走向曹某某,双方纠缠到一起发生打斗。赵某某见状,便手持玻璃水壶砸向曹某某。曹某某与赵某某、杨某打斗在一起。打斗过程中,曹某某和杨某分别用酒瓶将对方头部打伤。随后,蒯本某将曹某某扶到办公室外走廊,杨某手持酒瓶欲对曹某某继续实施殴打,赵某某实施劝阻未果,杨某手持酒瓶再次击中曹某某头部。后颜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
当日,曹某某被送到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6444.3元。经鉴定,曹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杨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2022年1月5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民警将赵某某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杨某和赵某某分别向海南省海口市椰城公证处存入赔偿保证金各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劝阻、赔偿等情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同案人杨某此前已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此前曾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曹某某申诉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曹某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 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