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访网数据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旨在规范公司A+H股双重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该办法在公司H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届时原办法自动失效。
核心修订内容聚焦于适应两地监管要求。办法明确,公司需同时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则。在披露内容要求上,遵循“从多不从少、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定期报告方面,A股需披露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告,H股则需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相应的业绩初步公告,并规定了具体的编制与披露时限。对于临时报告涉及的交易、关联交易、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办法详细列出了具体的金额或比例披露标准。
为保障信息披露质量,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内部职责与管理流程。董事会是信息披露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并负责具体事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需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办法还特别规定了信息保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董事及高管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与窗口期限制,以及与投资者、媒体沟通的具体要求。
此次修订设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并造成损失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职等处分,并可要求赔偿。此举标志着浙江京新药业在迈向国际资本市场的同时,正系统性地构建更加严谨、透明的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体系,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并满足双重上市的监管合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