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海口某幼儿园与被告小花老师(化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23年2月7日,小花进入海口某幼儿园任副班老师,2023年5月1日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26年2月11日,幼儿园有权调整其工作地点,小花未书面异议视为同意。2023年8月7日,幼儿园发出《调岗通知书》,要求小花调至分园,追溯至7月21日执行。小花未明确同意,也未到新岗位工作。此后,幼儿园多次通过微信向她发送《复岗通知书》《返岗通知书》,小花则以“复岗职位、班级、工资未明确”为由提出疑问,未获回复。
2023年9月2日,幼儿园以小花“连续旷工”为由作出开除决定,并于9月6日通过微信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小花于2023年12月28日向海口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支付违法解除补偿金及欠薪。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自2023年2月7日至8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幼儿园支付经济补偿3809.6元及8月1日至7日工资689.66元。海口某幼儿园不服裁决,诉至龙华区法院。
案件进入诉讼后,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关系性质与经济补偿金问题上。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单方调岗未充分协商,未明确关键信息,小花拒绝返岗是对调岗的拒绝,双方以实际行动表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小花工作超六个月,离职前月平均工资3809.6元,幼儿园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自2023年2月7日至8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809.6元;同时支付2023年8月1日至7日工资689.66元。判后,幼儿园不服,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