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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聚诺投资及法定代表人林晓禹收警示函 涉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等违规

深圳证监局11月28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深圳前海聚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聚诺投资")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前海聚诺投资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两项违规行为,林晓禹作为公司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负有责任。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缺失

公告显示,前海聚诺投资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未按公司制定的内控机制要求控制同日反向交易,说明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林晓禹作为前海聚诺投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监管部门采取警示函措施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前海聚诺投资、林晓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公告,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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