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确定成交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或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可以说,建立以采购需求为引领的新型政府采购制度,即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是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目标,也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采购需求的编制与审查工作日益强化,以符合采购需求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全过程管理逐步完善。采购人在审核确认采购需求后,以公开的采购文件为依据,将评审、验收、评价等环节有机结合,综合认定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换言之,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从而确保采购过程规范和采购绩效实现。必要时,可借助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专业检测机构协助判断。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侧重于规范评审程序,对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的具体要求和责任界定尚不明确。长期以来,验收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很少公开,容易导致社会公众将中标成交公告简单等同于最终采购结果。
评审投标(响应)文件
评审是判断供应商投标(响应)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法定程序,也是市场竞争中常用的供应商选择方法。评审主要是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与书面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或者依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不承担采购结果的主体责任。
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其投标(响应)文件是基于社会信用的书面承诺,构成采购评审的基础。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以采购文件载明的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符合性条件和评审方法为标准,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综合评分(或价格比较)三个阶段,剔除不满足采购需求特别是未响应实质性需求的投标,并对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响应)进行排序,为采购人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审,并不等同于对其实际履约的保证。
中标、成交结果只是采购人确认的评审结论,而非履约验收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更非最终采购结果。供应商可能利用虚假资料骗过评审专家的书面审查,也可能未按时取得所需产品的销售许可,还可能因遭遇不可抗力而无法正常履约。因此,仅凭书面评审无法确保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在评审阶段,评审专家只能依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不应承担后续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对最终采购结果的责任。但笔者认为,应赋予采购人、评审专家否决明确缺乏履约能力、履约意愿或有不良履约记录的供应商的权力。
此外,采购人应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包括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报价,以及其他参与供应商的综合评分或报价,接受社会监督。
履约验收
采购合同是采购文件和评审结果的延续,必须符合采购需求,满足全部实质性采购需求。非实质性采购需求按照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执行。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疑虑,要么在评审阶段否决其投标(响应),要么通过履约验收来检验。在笔者看来,验收才是认定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唯一标准,在履约验收前由第三方机构提前判定并不合理。
采购人应在内控制度中明确合同审核责任,推动合同公开,接受监督。但从实践效果看,合同常涉及内部管理信息或商业竞争信息,且未履行的合同争议难以纳入采购结果质疑范畴,合同公开的实际效果尚未完全显现。
验收报告是供应商履约完成的凭据,也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标志。验收人员应对履约过程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承担责任,双方共同签署有助于事后厘清责任。从制度设计上,验收结果方为采购最终结果,应予公开,至少应向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公开。正如开标环节公开报价一样,构成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
此外,笔者认为,应允许对验收结果提出质疑。如此一来,才是真正的全过程公开,将采购各环节置于阳光之下。基于验收报告的争议处理与处罚才更具客观性与公正性。
绩效评价
采购绩效评价不仅关乎采购过程优化与绩效提升,也是财政预算管理的延伸和预算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笔者建议,应调整采购绩效评价思路,在保障政府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逐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实行全过程绩效评价。党政机关应坚守过紧日子原则,按照“够用就好”严格控制采购需求标准。对市场常见、需求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可参照市场价计算节支率,并兼顾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社会公共服务应逐步提高采购需求标准,注重服务对象的感受和评价,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绩效评价报告是采购人执行采购与预算的标志性文件,应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监测和管理体系,并逐步向社会公开。采购人应对采购绩效与预算执行绩效负责,建立健全责任与奖惩机制。
总之,符合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的核心要求,准确认定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最重要的主体责任。评审只是判断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环节之一。只有将评审、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相结合,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闭环管理,并将政府采购纳入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监管大循环中,才能持续提升采购绩效和预算绩效。
(作者系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一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