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9 证券简称:聚石化学 公告编号:2026-002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501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5年11月2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5-068)。
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6〕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陈钢、刘鹏辉、伍洋、徐建军: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聚石化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聚石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具体包括:一是聚石化学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臻科技)实际控制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倍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汉科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君利道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并与上述公司开展无实际货物存在的虚假贸易业务。二是聚石化学介入到第三方公司已开展的聚丙烯等贸易链条中,对应的采购和销售金额基本一致,货物仅以自行制作的货权转让单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三是聚石化学子公司安徽聚润贸易有限公司向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异辛烷货物,但货物未实际出库,公司后期加价购回。
通过上述方式,聚石化学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56,807,377.35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158,470,264.89元、虚减利润合计1,662,887.54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绝对值的8.32%、8.51%、6.81%。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聚石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聚石化学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陈钢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聚石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聚石化学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情况,未对涉案子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刘鹏辉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组织聚石化学相关人员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伍洋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财务工作,知悉公司为获取融资而开展无货物实际出入库贸易业务的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陈钢、刘鹏辉、伍洋未勤勉尽责,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系聚石化学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冠臻科技时任总经理徐建军虽未担任聚石化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组织冠臻科技与上述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该行为与聚石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40万元;
二、对陈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80万元;
三、对刘鹏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万元;
四、对伍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万元;
五、对徐建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也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1、12.2.2、12.2.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4年年初,公司对贸易业务实质情况予以回溯,并经过与审计机构的沟通,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时,已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第一项和第二项涉及的虚假和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收入、成本予以调减,进行了初步整改。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
4、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