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01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4日向全体董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6年1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召集,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8名,实际参会董事8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2026年度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额度以各银行实际批复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自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较2025年度的48.60亿元增加1.90亿元,新增额度分别来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新增0.40亿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新增1.00亿元)、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新增0.50亿元),其余银行授信额度与2025年度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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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或美元)、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国内信用证、保理等金融机构相关业务事项。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融资金额,授信额度项下实际使用的融资金额以相关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债务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
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总规模范围内签署与各项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或美元)、票据承兑和贴现、贸易融资、应收账款池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决议等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不再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实现实质性趋同,相关政策文件亦支持内地企业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H股财务报告。统一准则有利于提升信息披露效率,降低编制成本,且不会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境内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综上,一致同意公司自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不再另行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2025年度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并承担公司A股及H股财务报告审计职责,审计报酬不发生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披露的《关于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不再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02)。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同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02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统一
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及不再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
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分别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不再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本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初期分别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披露相关财务资料。
根据香港联交所于2010年12月10日刊发的《有关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采用内地的会计及审计准则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总结》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4.11(c)条及第19A.31(4)条规定,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以下简称“中国发行人”)可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而已在香港联交所作主要上市的中国发行人的年度账目可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前提是中国发行人已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按照相互认可协议,一家获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中国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已获认可适宜担任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注册成立公司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并且是香港法例第588章《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T条所述之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具有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涵义)。
鉴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实现实质性趋同,为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效率、简化财务编制流程、节约披露成本及审计费用,本公司将自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
二、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不会对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构成任何重大影响,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不再另行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聘请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审计机构,其工作内容和范围为公司H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审计服务。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8日完成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发行H股并挂牌上市,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其聘任期亦随之结束。
鉴于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聘任的2025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获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并有资格向中国发行人提供使用中国内地审计准则的审计服务。因此,公司将不再另行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2025年度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并承担公司A股及H股财务报告审计职责,审计报酬不发生变化。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和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认为:鉴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实现实质性趋同,相关政策文件亦支持内地企业采用中国准则编制H股财务报告。统一准则有利于提升信息披露效率,降低编制成本,且不会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境内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中国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综上,一致同意公司自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统一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披露相关财务资料,不再另行单独聘任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