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本次发布的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全部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人民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要求张某返还转账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法指出,应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
彩礼具有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不同。最高法表示,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此外,最高法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表示,促推治理高额彩礼是移风易俗、培育优良家风、推进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营造社会新风尚具有积极意义。最高法将继续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